关于南丹县文物所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质疑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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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二十区二环之路15号2号楼6楼605

邮编:450052

法定代表人:胡松涛

联系电话:135****8114

委托代理人:郑晟昌

联系电话:153****9976

联系地址:**省**市二十区二环之路15号2号楼6楼605

邮编:450052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

三、质疑答复函内容

我公司于2024年06月05日11时25****公司以顺丰快递邮寄方式关于****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函原件一份,****公司高度重视,并第一时间将该质疑函报采购人。我公司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公司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1)结合****环境特点,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2)本项目以同一评审标准对所有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差别对待供应商的情形。该项技术要求不在评分标准中,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质疑供应商所诉该项第三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无相关事实依据,同时,本项目将以同一评审标准对所有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不存在差别对待供应商的情形。因此,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函中提出“质疑事项2”的答复如下:

相关行业标准为“文物保护装备产业化及应用协同工作平台标准T/WWXT 0019-2015,馆藏文物展藏智能储存柜技术要求”,在其“第5部分技术要求,5.5承载强度”要求:“搁板均匀承载强度≥100kg/m2”。本项目要求每层标准均匀承重需达到1000Kg以上,大于(T/WWXT 0019-2015规定)100kg,符合文物保护装备产业化及应用协同工作平台标准T/WWXT 0019-2015规定。质疑供应商所诉内容“采购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该要求指向了特定供应商及特定产品”无相关事实依据。本项目不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指向特定供应商及特定产品的情形。因此,贵公司的质疑事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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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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