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2023-2024年小麦赤霉病统防统治农药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 1 | ****农业农村局 | **市**县淮中太道康宁苑小区(康宁路)北侧约110米 |
| 2 | ****公司 | **省**市**王京镇王京村新开路88号 |
| 3 | 安****公司 | **省**市**县**镇涡河路265号50户 |
| 4 | ******商行 | ****社区陈埠街道南侧(门面内经营) |
| 5 | ******公司 | 安****工业园A区 |
| 6 | **县****公司 | **省**市**县**街道郝庄菜市街79号 |
投诉人:****公司
地 址:**省**市**王京镇王京村新开路88号
被投诉人:****农业农村局
地 址:**市**县淮中太道康宁苑小区(康宁路)北侧约110米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4月8日****农业农村局及******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4月9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4年4月25****机关正式提起投诉。
第一标包投诉事项是: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第二标包投诉事项是: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第五标包投诉事项是: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第十二标包投诉事项是:中标单位使用的货物的生产商为大型企业控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2、处理结果:第一标包:本项目投诉事项成立,撤销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标包:本项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第五标包:本项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第十二标包:本项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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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