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医疗专用设备采购(LZZC2024-G1-240192-GXJH)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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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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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市**县****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燕平

授权代理人:莫海业

地址:**县康欣移民安置小区 22#楼电商门面 2 楼东面楼

质疑人于2024年6月3****公司递交《质疑函》,对医疗专用设备采购(采购编号:****)中标结果提出质疑。针对质疑事项,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并报采购单位,现作出如下答复:

一、质疑事项

(一)质疑事项1:******公司2023年没有年报,无人参保。******公司2023年无人参保。也就是讲,两家公司20年没有人员,已经停业,****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不满足投标资格的要求。

事实依据:经查******公司2023年没有年报,无人参保。经查******公司2023年无人参保。也就是讲,两家供应商 2023年没有人员,已经停业,****公司。本次招标,******公司以及******公司参与投标,在没有人员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供应商参与投标,明显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不满足本次招标有关投标资格的要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二)质疑事项2:******公司、******公司、******公司等3家供应商恶意串通,围标串标,恶意破坏项目招投标秩序。

事实依据:本项目预算总金额800000.00元,******公司投标报价800000.00元,报价没有分文让利。******公司投标报价789000.00元,报价让利11000.00元。******公司投标报价799000.00元,报价让利1000.00元。从各公司投标报价来看,三家供应商的报价明显具有系统性的安排,恶意串通报价现象非常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公司投标报价800000.00元,报价没有分文让利,报价分占30分,不做让利,明显是在做陪标。本次招标,让******公司成为中标供应商,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综上,质疑人认为******公司、******公司不满足资格要求,两家供应商投标无效;******公司、******公司、******公司围标串标,应拉入黑名单;认定本项目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二、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情况

(一)质疑事项1答复的具体内容:在处理质疑阶段,******公司、******公司均提供了财务报告、纳税证明、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等材料。符合招标文件投标资格的要求,质疑人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中“企业选择不公示”项的查询截图作为质疑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答复的具体内容:本项目于2024年5月28日完成开标、评标,在评审过程中,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且未呈现规律性差异,评标小组未发现投标人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并且在开评标过程中,“**政府采购云平台”也未检测到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IP地址上传、解密投标文件的情形。

本项目为“**政府采购云平台”全流程电子标,投标人从网上报名至开评标阶段均已实现全程不见面操作。各****政府采购项目招****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等相关因素进行评估,****政府采购活动。

投标人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其所代理的产品自行决定其参与的投标项目及报价,在采购过程中未发现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情形。

经核实,质疑串通投标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综上,质疑人**市**县****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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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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