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医疗**,简化就医环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全省40项检验结****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名单的通知》(陕卫办医函〔2024〕45号)文件,**市****2024年度通过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共37项,现将具体项目公示如下:
一、互认项目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总蛋白(TP)、白蛋白(ALB)、总胆红素(TBIL)、钾离子(K)、钠离子(Na)、氯离子(Cl)、肌酐(Cr)、尿素(Urea)、葡萄糖(GLU)、尿酸(UA)、碱性磷酸酶(ALP)、γ-谷氨酰基转移酶(γ-GGT)、乳酸脱氢酶(LDH)、肌酸激酶(CK)
总胆固醇(TC)、甘油三酯(TG)、**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
白细胞计数(WBC)、红细胞计数(RBC)、血红蛋白(Hgb)、红细胞压积(HCT)、血小板计数(PLT)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HBsAb)、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HBeAg)、乙型肝炎病毒e抗体(HBeAb)、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HBcAb)、丙型肝炎抗体(抗-HCV)
总T3(T3)、游离T3(FT3)、总T4(T4)、游离T4(FT4)、促甲状腺素(TSH)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SARS-Cov2-RNA)
二、互认原则
“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接诊医师对外院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对患者提供的标有“陕HR”互认标识的检验单予以认可,不得重复检查,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费用。
三、不受互认限制的情形
根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出现以下情况,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