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岚皋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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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7 09:22
文件名称 ****政府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本县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发〔2024〕11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6-07 09:22


岚规〔2024〕005—县政府003


****政府,****工作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政府2023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政府

2024年5月31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国审计法》《**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

****政府****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二)国家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抵押贷款及其管理的公益性基金和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

****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政府,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回购的项目;

****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在特许期内管理经营,特许期结束后投资人****政府管理的项目。

****政府指定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和其它法定审计项目。

第三条 ****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金额100万元(含 100****审计局负责工程结算审核;10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内部专业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审计局,县审计局对其审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在实施过程中,县审计局依据建设单位申请,确定是否实施全过程监督,提前介入工程建设过程。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提出年度审计计划,****委员会确定;未列****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局。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和重点按《**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规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关开展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上述相关单位不得拒绝审计调查,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和结算审核过程中,可以购买社会中介服务(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或者直接参加项目审计)。

第十条 购买社会中介服务,****政府采购。对社会审计机构监督管****审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和结算审核所需用于聘请社会审计机构的审核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各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发生的审核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支付,在项目待摊投**列支。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项目初验后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编报竣工结算,****机关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第十三条 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财政部门经预算评审后的投资控制计划,审计机关应予以监督执行。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机关****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部门安排的投资计划、资**排计划、建设内容、建设项****审计局。****审批局****中心)应及时将中标企业的资料、项目最高限价审核及招标项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提请工程结算审核时,****机关报送以下工程资料:

1.项目立项资料: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设计(初设、施工图设计)批复,用地、规划、施工、环评、水保等审批文件,项目计划文件;

2.项目招投标资料:招标方案批复、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资料汇编(反映评标过程的所有资料,包括企业报名资料、会议签到册、专家评审记录、评审结果等),企业投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商务标和技术标正本,商务标应含电子版)、中标通知书等;标书代写

3.项目图纸资料:经评审通过的全套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含电子图纸),有工程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图纸;

4.项目施工管理资料:施工合同、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监理合同、验收报告,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与待摊费用相关的合同等;

5.项目结算资料: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书(含电子版)、工程量计算资料及现场签证单原件、材料认质认价单、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含影像资料)、专项检测报告等。

第十六条 工程结算审核中,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工程实施中,如有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比合同清单工程量增减10%以上且该分项工程中标综合单价高于或低于最高限价中对应单价10%以上的,则该分项工程增加(减少)部分的结算单价按最高限价中对应单价同比例下调执行。

(二)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价格

的,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根据当期的市场材料信息价套用预算定额后重新组价,再按照投标时下浮的比例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七条 涉及竣工决算审计的,被审计单位除按第十五条规定提供的审计资料以外,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1.反映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

3.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及拨付文件;

4.政府投资项目账户明细单;

5.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

第十九条 县****县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以及正在发生的重大事项,****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前期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建设单位相关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的所有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都按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至2029年5月31日废止。2017年印发的《**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岚政办发〔2017〕1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审计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https://www.****.cn/Content-****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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