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关于拟作出郑州合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砂型模具2万吨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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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分局 关于拟作出****年产砂型模具2万吨**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环境局**分局
关于拟作出****年产砂型模具2万吨**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环境局**分局拟对****年产砂型模具2万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11日-2024年6月17日(5个工作日)。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

****年产砂型模具2万吨**项目

**省**市**市苟堂镇玉皇庙村

****

拟投资300万元租赁现有厂房进行建设年产砂型模具2万吨**项目,本项目产品为砂型模具,属于模具制造行业,生产工艺:外购原料(石英砂、水玻璃、固化剂等)-磁选-混料-填充(外层为木加工后的木箱,内芯为热线切割后的泡沫)-成型-脱模-检验-成品;主要生产设备为单臂混砂机、磁选机、精密台锯等,产能为2万吨砂型模具,主要用于电熔砖浇铸模具。

1、废气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①石英砂入仓工序颗粒物;②砂型混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③旧型砂及不合格产品再生工序颗粒物;④木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⑤泡沫板热切割工序VOCs(非甲烷总烃和苯乙烯);⑥车辆运输扬尘。

废气治理措施:

①石英砂入仓工序颗粒物;②砂型混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

本项目石英砂入仓工序、砂型混料搅拌工序颗粒物经1套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TA001)处理。

③旧型砂及不合格产品再生工序颗粒物

旧型砂及不合格产品再生工序颗粒物经1套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TA002)处理。

上述①②③颗粒物经处理后共用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④木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

木加工工序有组织颗粒物经1套袋式除尘器(TA003)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DA001和DA002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15m高排气筒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的要求,且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通用行业基本要求中涉PM企业基本要求中颗粒物≤10mg/m3的要求。

⑤泡沫板热切割工序VOCs(非甲烷总烃和苯乙烯)

本项目泡沫板热线切割工序废气经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以及排放速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15m高排气筒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的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80mg/m3,建议去除效率70%)要求;苯乙烯排放速率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15m高排气筒,苯乙烯排放速率≤6.5kg/h)。

2、废水

本项目建成后,车辆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5m3)处理后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5m3/d)进一步处理后,用于厂区道路洒水抑尘,综合利用,不外排。

3、声环境

项目噪声主要来自单臂混砂机、旧砂再生机、电刨子、带丝电锯、精密台锯、热线切割机、风机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其声级值约为75~90dB(A)。经采取设备加装减振基础、厂房隔音、风机安装隔声罩等措施后,项目厂界昼间噪声贡献值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要求。项目夜间不生产。

4、固体废物

项目木工车间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外售,砂型车间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含铁杂质、废包装袋厂区内一般固废暂存****收购站综合利用,废原料桶由厂家回收;不合格产品收集后经再生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建材厂综合利用;废木料经厂区内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外售;车辆冲洗三级沉淀池沉渣集中收集后作为路基铺垫料使用,综合利用;废UV灯管、废活性炭经危废暂存间(5m2)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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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环境局**分局

联系电话:0371—****5620

通讯地址:**市西大街街道445号;市区内乘坐2****服务中心站(东厅一楼建设项目受理区 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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