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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中心****剧院)购置演出灯光设备等项目 | ||||
| 三、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河****公司 | ||||
| 地址:**省鹤****办事处**花园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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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本情况 | ||||
|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人投标文件中“大型会场工程数字投影机”和“便携式计算机”属于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但中标人设备不是强制节能产品;采购人所称中标人“书写错误”没有法律依据,“书写错误”在投标过程中未以书面形式“澄清”,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 ||||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问题限期改正。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4年6月1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