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100MA7F2P1W0U | 建设单位法人:武瑞甲 |
| 梅林源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 |
| **省**市****开发区汽车大路10888号 |
| 比亚迪新能源动力电池一期项目(2条电池单体制造生产线及PACK组装生产线)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7-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841-C3841-锂离子电池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长****开发区 **省**市****开发区汽车大路10888号 |
| 经度:125.****58627 纬度: 43.****52112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8-22 |
| 长环建(表)〔2022〕2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03-0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67823.14 |
| 134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100MA7F2P1W0U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100MA7F2P1W0U | 验收监测单位:**省****公司 |
| ****0100MA7G6R7M56 | 竣工时间:2023-11-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4-03-0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3-2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03017STgY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建设4条单体锂电池生产线、一条PACK(电池包)组装生产线、一条铝壳生产线等;**动力站、精馏塔、污水处理站、食堂及附属构筑物及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15GWh 电池(2602.7万块)[其中p51型电池2.75GWh(1694万块),abnew型电池12.25GWh(1192万块)]、3168万个铝壳。 | 实际建设情况:本次验收为2条电池单体制造生产线及PACK组装生产线,实际生产能力为7.5GWh(1301.35万块)/年。 |
| 根据实际调查,比亚迪新能源动力电池一期项目进行分批建设,本次验收范围为比亚迪新能源动力电池一期项目中的2条电池单体制造生产线及PACK组装生产线及相应环保工程,原环评4条电池单体制造生产线设计生产能力为15GWh(2602.7万块)/年,本次验收阶段2条电池单体制造生产线实际生产能力7.5GWh(1301.35万块)/年,因此生产能力未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锂离子电池及其配套材料生产工艺涉及极片制备、电芯制备、模块组装等工序,采用连续自动化机械生产线,正极浆料配方:磷酸铁锂(LiFePO4)+N-甲基吡咯烷酮(NMP)+导电浆+粘合剂(PVDF),负极浆料配方:石墨+导电浆+超纯水+增稠剂(CMC)+粘结剂(SBR)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锂离子电池及其配套材料生产工艺涉及极片制备、电芯制备、模块组装等工序,采用连续自动化机械生产线,正极浆料配方:磷酸铁锂(LiFePO4)+N-甲基吡咯烷酮(NMP)+导电浆+粘合剂(PVDF),负极浆料配方:石墨+导电浆+超纯水+增稠剂(CMC)+粘结剂(SBR)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涂布烘干废气由冷凝+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DA004)排放,可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标准;注液、化成废气收集经四套碱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5-DA008)排放,可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标准;NMP精馏废气经碱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9)排放,可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标准 动力站1-3号导热油炉、精馏系统导热油炉、1-3号蒸汽锅炉烟气分别通过3根24m高排气筒(DA010-12)排放,可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废气经一套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DA013)排放,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14)排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试行)大型标准(≥6灶头)浓度限值要求;车间无组织颗粒物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涂布烘干废气由冷凝+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27m高排气筒排放,可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标准; 注液、化成废气收集经碱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3根20m高排气筒排放,可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标准;实验室废气收集经碱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9m高排气筒排放,可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标准; NMP精馏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4m高排气筒排放,可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标准 动力站1-3号导热油炉、精馏系统导热油炉、1-3号蒸汽锅炉烟气分别通过3根23m高排气筒排放,可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废气经一套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试行)中相关浓度限值要求;车间无组织颗粒物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排放。 |
| 环评阶段,本项目4条正极涂布废气使用NMP冷凝回收装置(冷凝+循环水吸收)+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后分别通过4根高为20m的排气筒外排。注液、化成废气收集经四套碱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 根据实际现场调查,验收阶段只建设2条电池生产线,本项目2条涂布生产线废气经过一套冷凝+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27m高排气筒外排;由于NMP废气极易溶于水,经采取冷凝+循环二级水吸收的方式能够使得NMP废气得到有效吸收,在实际施工及运营阶段,冷凝+循环二级水吸收装置后端无法加装活性炭吸附装置,故企业未建设活性炭吸附装置。验收阶段,根据实际监测数据可知,涂布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为0.59mg/m3,排放速率为0.01kg/h,能够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5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年运行小时数为7920h,经计算NMP废气年排放量为0.792t/a,小于原环评时期核算的,单根排气筒的排放量为1.35t/a(两根排气筒量为2.7t/a)。注液化成废气按照3次注液工序分别经3套碱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并分别通过3根20m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新增废气排放口为原****实验室废气改为经碱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9m高排气筒排放,未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本项目主要废气排放口为燃气锅炉及导热油炉排气口,均未降低10%及以上的。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2.37 | 0 | 0 | 0 | 2.37 | 2.37 | |
| 0 | 0.64 | 0 | 0 | 0 | 0.64 | 0.64 | |
| 0 | 0.005 | 0 | 0 | 0 | 0.005 | 0.005 | |
| 0 | 0.04 | 0 | 0 | 0 | 0.04 | 0.04 | |
| 0 | 0.157 | 0 | 0 | 0 | 0.157 | 0.157 | |
| 0 | 13932.07 | 0 | 0 | 0 | 13932.07 | 13932.07 | / |
| 0 | 0.206 | 0 | 0 | 0 | 0.206 | 0.206 | / |
| 0 | 4.78 | 0 | 0 | 0 | 4.78 | 4.78 | / |
| 0 | 1.014 | 0 | 0 | 0 | 1.014 | 1.014 | / |
| 0 | 2.043 | 0 | 0 | 0 | 2.043 | 2.043 | / |
| ****处理站——预处理(混凝沉淀+低温蒸馏预处理)+厂区污水站(沉淀+水解酸化+A2O+混凝沉淀)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间接排放标准及《关于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70号),BOD5、氟化物执****处理厂进水标准 | 负极罐清洗废水预处理后同NMP精馏废水、碱喷淋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实验测试****处理站处理达标 | pH监测值为7.5~7.6,悬浮物监测浓度为66mg/L~70mg/L,化学需氧量监测浓度为20mg/L~27mg/L,五日生化需氧量监测浓度为3.9mg/L~5.1mg/L,氨氮监测浓度为0.220mg/L~0.225mg/L,总磷监测浓度为1.67mg/L~1.68mg/L,总氮监测浓度为6.29mg/L~6.62mg/L,全盐量监测浓度为324mg/L~330mg/L,氟化物及动植物油未检出。 | ||
| 市政污水管网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 | 生活区生活污水及隔油池处理后食堂废水直接经市政管网进****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外排 | pH监测值为7.5~7.7,悬浮物监测浓度为228mg/L~234mg/L,化学需氧量监测浓度为310mg/L~318mg/L,五日生化需氧量监测浓度为60mg/L~65mg/L,氨氮监测浓度为0.772mg/L~0.778mg/L,动植物油未检出 |
| 涂布烘干废气由冷凝+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DA004)排放,可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标准;注液、化成废气收集经四套碱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5-DA008)排放,可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标准;NMP精馏废气经碱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9)排放,可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标准 动力站1-3号导热油炉、精馏系统导热油炉、1-3号蒸汽锅炉烟气分别通过3根24m高排气筒(DA010-12)排放,可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废气经一套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DA013)排放,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14)排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试行)大型标准(≥6灶头)浓度限值要求;车间无组织颗粒物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排放。 | 本次验收运营期有组织VOCs(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5标准;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试行)大型标准(≥6灶头)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浓度限值。 无组织VOCs(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6相关标准要求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标准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浓度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标准;无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浓度限值 | 本项目验收阶段分期建设,实际建设两条电池生产线。该两条涂布生产线废气经过一套冷凝+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27m高排气筒排放;注液、化成废气收集经碱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3根20m高排气筒排放;实验室废气收集经碱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9m高排气筒排放;NMP精馏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4m高排气筒排放;动力站1-3号导热油炉、精馏系统导热油炉、1-3号蒸汽锅炉烟气分别通过3根23m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一套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组装及打标等环节产生的粉尘,经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逸散,未被收集****处理站废气均以无组织形式逸散至外环境。 | 本项目涂布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监测浓度为0.59mg/m3;精馏废气监测浓度为1.51mg/m3;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气筒中氨排放速率为3.6×10-4kg/h,硫化氢排放速率为1.4×10-6kg/h,臭气浓度未检出;注液废气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分别为1.09mg/m3,1.04mg/m3,1.27mg/m3;实验室废气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16mg/m3,能够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5标准限值要求。 燃气锅炉烟气中各监测浓度二氧化硫为4mg/m3,氮氧化物为93.6mg/m3,颗粒物为19.6mg/m3,烟气黑度<1级;1#导热油炉烟气中各监测浓度二氧化硫为4mg/m3,氮氧化物为80.0mg/m3,颗粒物为17.5mg/m3,烟气黑度<1级;2#导热油炉烟气中各监测浓度二氧化硫为3mg/m3,氮氧化物为68.7mg/m3,颗粒物为13.0mg/m3,烟气黑度<1级,能够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油烟最大排放浓度为0.54mg/m3,油烟净化效率最低为86.8%,能够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试行)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本项目厂界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为0.082~0.113mg/m3、非甲烷总烃为0.75~0.76mg/m3,能够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标准中相关要求,氨气、硫化氢及臭气浓度均未检出,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浓度限值要求。 本项目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厂房外1h平均浓度限值最大值为0.70mg/m3,任意一次浓度限值最大值为0.50mg/m3,均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 加装减震垫、厂房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 本项目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设备经加装减震垫及经过厂房隔声后可使得厂界噪声能够达标排放 | 据监测结果可知,本次验收厂界东、南、北四侧外1m处的噪声值均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
| 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本项目已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以完成备案,备案号为220174-2024-15-L。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