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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司**县支行不动产证明作废的公告
编号:****
****法院嘱托需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但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
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下列证明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面积 |
| 1 |
川(2019)**县不动产证明第****130号 |
****银行****公司**县支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押 |
**县洪川镇洪州大道289号(**水郡)22幢2楼1号 |
房屋:219.67㎡ 土地:4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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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