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市寿昌镇**路40号一楼南起第3-5共三间房屋10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1740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6-1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6-27 |
| 出租底价 |
135313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市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否 |
| 联系人 |
宣小姐、孙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367、0571-****2316 |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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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寿昌镇**路40号一楼南起第3-5共三间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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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位置 |
寿昌镇**路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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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建房权证寿字第0000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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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17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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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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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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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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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标的位于**市寿昌镇**路40号5幢一楼南起第3-5共三间,房屋招租面积约115.13平方米。本次租赁房屋无单独房屋所有权证,其为建房权证寿字第000031号的部分。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1015.1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用途为综合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租赁面积系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 2、该招租标的权证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为****,****商行****分局出具的《关于**市寿昌镇**路40号营业房转租事项的函复》,****银行****公司**支行据此展开公开招租。 3、目前租赁房屋尚未空置,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及房屋面积、水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以现状出租。租赁房屋的装修、设施设备不以现场展示为准。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35313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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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面积(㎡) |
11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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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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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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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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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后续各期租金由承租方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前一个租赁年度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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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20000元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 出租用途要求 |
商业、居民服务、批发、零售(不含餐饮)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已知悉: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用途为综合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已知悉: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经营许可等开业前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因未能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造成的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租赁房屋相关证件不齐全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的除外);如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出租方提供现有资料的,出租方予以协助。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经营。 (5)已知悉:承租方租赁该房屋期间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之规定,租赁期间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合法经营;从事经营或****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如因违法违规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其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已知悉:除非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部分或全部转租或转借给他人。 (7)已知悉:出租方有权对租赁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于出租方对租赁房屋安全隐患提出的整改意见,承租方应按出租方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对于未及时完成整改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 (8)已知悉:承租方不得是工行员工或员工的直系亲属。 (9)已知悉:本次租赁房屋尚未空置,实际使用人已承诺在本次租赁权成交之日起30日内将招租房屋腾空后归还给出租方,若出租方未能及时清退实际使用人的,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起租日前交付租赁场地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整个租赁期。 3、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负责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①实际使用人获得交易标的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租赁房屋的交付。 ②实际使用人未获得交易标的的,出租方负责清退实际使用人后,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实际使用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若实际使用人的清退时间或租赁房屋腾空时间难以确定而导致租赁房屋延迟交付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同意无条件等待出租方清退实际使用人,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若有),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场地的实际使用人的,出租方可给予协助。在租赁场地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4、本项目承租方与出租方的权利义务具体以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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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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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沈经理 |
联系电话 |
****9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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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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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4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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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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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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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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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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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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