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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描述 | “**号”滚装船 |
| 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号”滚装船 |
| 船籍港 | ** | 船长(米) | 154.73 |
| 船宽(米) | 22 | 型深 | 16.05 |
| 总吨 | 14410 | 船体材料 | 钢质 |
| 主机型号 | 内燃机 |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次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本次评估结论为不含增值税价值。 3.本次船舶的评估值为已扣除船舶拆解费用和拖船费用,交易时产权持有人不再承担船舶拆解费用和拖船费用。 4.本评估报告仅为委托人合同约定的经济行为对应的评估目的服务,不构成对市场其他投资人的相关标的投资建议或决策建议。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船舶信息: 船名:**号 船舶种类:滚装船 IMO No.:****632 建成日期:1992-04-13,建造地点:日本 总长:154.73米,型宽:22.00米,型深:16.05米 总吨/净吨:14410/3621 主机种类:内燃机,主机总功率:12360KW 2、该轮于2021年5月7日将船舶种类从滚装客船变更为滚装船、净吨从4371变更为3621。 3、根据该轮的特检证书,本证的有效期至2024年5月4日,可延期至该日的后三个月止。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市东**路908号18楼C、D、E、F、G座 |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集团有限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物权标的的情况下,在挂牌公告期内递交受让申请,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到****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废钢船买卖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标的,并按照****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该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废钢船买卖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后,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全部保证金,先用于支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废钢船买卖合同》的;③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废钢船买卖合同》的;④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物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在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废钢船买卖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受让方需在交船当天签署《实体交接船证明》。 (1)若受让方为中国境内企业(除港、澳、台地区外)的,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废钢船买卖合同》签署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在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银行账户。****有限公司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额交易价****银行账户。 (2)若受让方为中国境外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则交易价款进行场外结算。本次产权交易价款接受等值外币支付(受让价格按照受让方报****银行外汇牌价中间价(http://www.****.cn/)折算成美金)进行场外交易价款的结算。受让方在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废钢船买卖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银行账户。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将在**联交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5、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 (1)若受让方为中国境内企业(除港、澳、台地区外)的,****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承担税款,上述税款需在支付购船尾款的同时另行****银行账户,转让方在交船后1个月内将相应的船款发票(转让价格可抵扣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受让方。 (2)若受让方为中国境外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则不涉及。转让方在交船时提供船款的形式发票给受让方。 6、标的物所存燃料及剩余伙食按现状交接给受让方。 7、交船时间:船舶完成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废钢船买卖合同》后30个自然日内,具体由转让方选择。 8、交船地点为****船厂码头泊位、**码头泊位或指定锚地,由转让方选择。 9、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递交书面承诺: (1)若受让方为中国境内企业(除港、澳、台地区外)的: ①承诺已详细阅读、****协会与中国企业****协会颁布的《关于规范废旧船舶国有产权交易的通知》(中拆船协字[2020]19号),具有由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和在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上述相关材料在递交受让申请时一并提交作为转让方资格审核的文件。 ②承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物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决定受让标的资产;知晓并同意本项目以船舶交付时的现状为准,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疑义,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不做任何承诺,不承担额外的补偿义务。 ③承诺全力配合转让方展开对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法律诉讼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根据调查需要展示相关证明文件。 ④承诺在拆解过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弃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若受让方为中国境外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的。 ①承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物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决定受让标的资产;知晓并同意本项目以船舶交付时的现状为准,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疑义,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不做任何承诺,不承担额外的补偿义务。 ②承诺全力配合转让方展开对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法律诉讼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根据调查需要展示相关证明文件。 ③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将该轮投入营运活动,送达最终拆解地后,及时向转让方提供船舶拆解照片。 (3)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及所有披露之文件;已经了解和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船级记录(无论是否进行勘验),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经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4)本项目受让方如涉及经纪行为,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本项目无论协议或者竞价方式成交,受让方须向****缴纳交易服务费人民币1000.00元。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展示时间 | 标的公告期内 |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俞先生 |
| 联系电话 | 136****8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