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医院中医优势专科综合楼建设项目污水处理站项目(中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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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中医优势专科综****处理站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省**市**市昌城镇杨义庄村252号
被投诉人1:****医院
地址:**市人民路中段2299号
被投诉人2:鑫诚****公司
地址:**市**区优胜南路26号22层2201-2211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办事处****委员会院内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鑫诚****公司对“****医院中医优势专科综****处理站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要求认定中标结果无效,纠正错误的评标结果。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副本,要求其就投诉事项进行答复并提供证明材料,现查明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以下简称:****公司)响应文件报价明细表中序号1-3标的名称分别填写为:污泥池尺寸、调节池尺寸、一体化尺寸;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了所投产品的参数。响应文件的技术响应表的偏离说明全部填写为“符合”;商务响应表中是否响应均填写为“响应”。
本机关认为:****公司报价明细表中序号1-3的标的名称书写存在笔误,但不足以引起歧义。磋商文件报价明细表中备注中说明:“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添加表格内容”。****公司在响应文件的报价明细表的规格型号中填写了技术参数,****公司在技术响应表、商务响应标中均表示响应磋商文件。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处理过程中,****公司提供了委托加工合同,产品由****委托河****公司、****公司等制造加工和组装,并提供了相关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本机关认为,****公司已提供相关产品的认证证书,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公司所投产品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及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4年6月19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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