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招标文件中最高限价由470万元修改为550万元。
2. 原招标文件6.2.1条 由“不大于三家”修改为“标包中标人设置一主一备,主选供货商份额不低于70%,备选不保证供货份额,在主选供应商放弃中标,或不能履行时启用备选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