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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9-****3272
传真:029-****0103
通讯地址:**市新****路9号(710041)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序号 | 批复名称 | 批复文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单位 | 建设地点 |
| 1 | ****环境局******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市环新批复 〔2024〕015号 | ****医院建设项目 | **** | **市新****西路**大厦地下3层至5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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