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关于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项目空气源热水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4-G1-003102-JDZB)质疑答复函(三)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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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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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旭****公司

地 址: **市**塘区科园西七路2号**月色13号楼2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陈仕南

委托代理人: 冯海耀 电话: 139****7769

我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14 时50分收到贵方以邮寄递交****公司代理的****整体搬迁项目空气源热水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委员会协助论证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根据采购人及专家意见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采购结果更正公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共有2页分别是276页277页。根据招标文件第60页注:本表可扩展,并逐页签字及盖章,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明细表第276页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根据招标文件第16页3.6.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根据招标文件第29页6、投标有效性的认定(1)资格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②)投标文件签署(签名)、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在符合性审查、商务和技术评估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①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⑥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应该认定****投标报价明细表视为无效,取消****的中标结果。

答复:****委员会认定,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委员会已按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评标程序、评标内容、评标标准对其内容进行了审查,采取统一评标标准,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且根据招标文件P29页“(3)根据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及桂财采〔2019〕41号 《****财政厅转****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规定,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有效性时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否决投标,从而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因此为响应政策文件要求,不得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否决投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政厅转****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质疑事项二:采购结果更正公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中1、空气源热泵热水机、3、承压加热水箱、4、承压储热水箱、5、电动三通阀制造商均为**博浪。中标供应商****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明确具体的填写制造商全称,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应该认定****投标报价明细表视为无效,取消****的中标结果。

答复:****委员会认定,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委员会已按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评标程序、评标内容、评标标准进行评审,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写明制造商全称。****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已对上述项目作出明确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质疑事项三:采购结果更正公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中6、热水循环泵7、热泵机组循环泵制造商均为**威乐。中标供应商****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明确具体的填写制造商全称,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应该认定****投标报价明细表视为无效,取消****的中标结果。

答复:****委员会认定,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委员会已按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评标程序、评标内容、评标标准进行评审,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写明制造商全称。****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已对上述项目作出明确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质疑事项四:采购结果更正公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单位及数量和单价存在争议。列如1、空气源热泵热水机 单位及数量3台*14套 单价52510.00,按照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中的表达意思是单位及数量3台*14套乘以单价52510.00等于****420.00,以此类推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严重超过采购预算。应该认定****投标报价明细表视为无效,取消****的中标结果。

答复:****委员会认定,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委员会已按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评标程序、评标内容、评标标准进行评审,****按单套设备参数的单位及数量填写投标报价明细表,意思表达明确无误。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感谢贵方对本项目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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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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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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