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GZ513地块周边道路改造工程的招标公告 | ||||||||||||||||||||||||||||||||||||||||||||||||||||||||||||||||||||||
| 项目编号 | **** | 项目名称 | GZ513地块周边道路改造工程 | |||||||||||||||||||||||||||||||||||||||||||||||||||||||||||||||||||
| 标段编号 | ****001 | 标段名称 | GZ513地块周边道路改造工程勘察设计 | |||||||||||||||||||||||||||||||||||||||||||||||||||||||||||||||||||
| 招标人名称 |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机关名称 | ||||||||||||||||||||||||||||||||||||||||||||||||||||||||||||||||||||||
| 工程所须资金来源 | ||||||||||||||||||||||||||||||||||||||||||||||||||||||||||||||||||||||
| 工程地点 | ||||||||||||||||||||||||||||||||||||||||||||||||||||||||||||||||||||||
| 工程规模 | ||||||||||||||||||||||||||||||||||||||||||||||||||||||||||||||||||||||
| 标段具体信息 | ||||||||||||||||||||||||||||||||||||||||||||||||||||||||||||||||||||||
| 申请人可申请的最多标段数 | ||||||||||||||||||||||||||||||||||||||||||||||||||||||||||||||||||||||
| 报名地点 | ||||||||||||||||||||||||||||||||||||||||||||||||||||||||||||||||||||||
| 公告发布日期 | ||||||||||||||||||||||||||||||||||||||||||||||||||||||||||||||||||||||
| 计划开工时间 | 计划竣工时间 | |||||||||||||||||||||||||||||||||||||||||||||||||||||||||||||||||||||
| 公告开始时间 | 2024年6月21日 | 公告结束时间 | 2024年6月28日 | |||||||||||||||||||||||||||||||||||||||||||||||||||||||||||||||||||
| 工程类型 | 设计 | |||||||||||||||||||||||||||||||||||||||||||||||||||||||||||||||||||||
|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 ||||||||||||||||||||||||||||||||||||||||||||||||||||||||||||||||||||||
| 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拟选报名人员资质等级 | ||||||||||||||||||||||||||||||||||||||||||||||||||||||||||||||||||||||
| 企业业绩、信誉 | ||||||||||||||||||||||||||||||||||||||||||||||||||||||||||||||||||||||
| 项目经理(总监)/建造师业绩、信誉 | ||||||||||||||||||||||||||||||||||||||||||||||||||||||||||||||||||||||
| 其他条件 | ||||||||||||||||||||||||||||||||||||||||||||||||||||||||||||||||||||||
| 公告信息 |
GZ513地块周边道路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GZ513地块周边道路改造工程 ****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机关名称)以 扬邗行审投〔2024〕74号 (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招标代理机构为****,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GZ513地块周边道路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标段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市**区****,东临国展路、南临明**路、北至**西路。 2.2 建设规模:对国展路(**西路至京华城路)、**西路(明**至国展路段)、明**路(国展路至赵家支沟段)、怡景路(明**路至京华城路)进行道路提升改造,改造总长度约1770米,配套实施排水、综合管线、景观绿化、照明和交安设施等。总投资额约7000万,其中**投资额约6500万元。 2.3 招标范围: 1、GZ513地块周边道路改造工程勘察、测量、现状路面检测、交桩、管线物探。 2、GZ513地块周边道路影响评价。 3、GZ513地块周边道路改造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道路、雨污水、交安、路灯、强电(土建,不含设备及电缆)、绿化、管综等】。 4、本项目设计有关事项的配合工作及后续服务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实施期间技术交底;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工作;设计修改、变更等施工配合以及竣工验收配合工作;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且确保相关设计文件通过评审(专家评审费由设计单位支付);协助招标人完成与设计文件相关的报批和审批工作;与本项目设计有关的其它事宜等。施工图纸深度需要满足审图要求,所有图纸均需附专家审图意见或专项审图意见。 2.4 服务周期及服务期限: 勘察测量:地质勘察10个日历天,测量根据项目进度安排。 设计:30个日历天(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天内完成项目总体规划及方案设计优化;方案设计文件完成后1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专业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1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专业含各专项设计施工图)。 (2)服务期限:中标通知书签发起至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止。 2.5合同估算价:约184.6万元。 3.申请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3.1 投标人具备的资质及其等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列①及②资质: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市政行业(道路工程) 专业设计甲级资质和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 ②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或同时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测量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证书,且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1)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2)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3.3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资格要求:/ 3.4 投标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4.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4.2 投标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等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3.4.3 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3.4.4 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缴纳近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 2024 年3 月至 2024年5 月任意一个月的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已取消书面证明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咨询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截止日前成立不足3个月的新办企业只需提供缴纳名册(名册中包含授权委托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新成立企业距投标截止日不足30日的,可不提供证明材料(以新办企业营业执照发放日期为准));标书代写 3.4.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本项目牵头单位要求为工程设计单位且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牵头单位在职人员。 3.5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要求,增加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 (1)评标中的惩戒措施,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中标人确定的惩戒,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网站予以公示。 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www.****.cn)网站予以公示。 3.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3.7招标人对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不给予经济补偿。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 年6月21日至2024 年6月28日。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申请人使用“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4.3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市公共**交易平台7.0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4 年7月15日 9 时 30 分。标书代写 5.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逾期递交到指定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5.3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是指:由投标人自行选择与交易系统对接成功的供应商产品(即**市公共**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征集发布并在响应方端提供下载的市场化“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并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7.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建设工程招标网、**省公共**交易平台、****交易中心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邗****酒店6楼 地址:**市**区翠岗路48号 邮编:225000 邮编:225000 联系人:王工 联系人:阮玉婷、陈秋萍 电话:0514-****0352 电话:0514-****9116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qq.com 附件1:评标方案
附件2:定标因素 (1)设计成果与招标文件中设计任务书的契合程度。 (2)企业实力 ①近三年营业额、利税额、财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真实有效的相关报表); ②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约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接过总投资额325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设计业绩; 业绩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3)企业信誉 ①2021年1月1日(奖项时间认定以证书颁发日期为准)以来投标人承担的市政道路工程获得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类奖项; 获奖材料应提供以下资料:获奖证书(2023年刚获奖的工程如确未颁发证书的,可提供获奖文件作为依据,时间以获奖文件日期为准)。获奖证书中应包含项目名称和投标单位名称,否则不予认可。 ②2021年1月1日(奖项时间认定以证书颁发日期为准)以来投标人****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如获得建筑业“先进企业”; 获**誉应提供以下资料:获奖证书(如未颁发证书的,可提供获奖文件作为依据,时间以获奖文件日期为准)。获奖证书中应包含投标单位名称,否则不予认可。 注: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上述材料。 (4) 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设计文件与招标项目契合程度高的优于契合程度低的; ②获**誉表彰多的投标人优于荣誉表彰少的投标人; ③业绩获奖多的投标人优于业绩获奖少的投标人。 |
|||||||||||||||||||||||||||||||||||||||||||||||||||||||||||||||||||||
| 招标人联系方式 | ||||||||||||||||||||||||||||||||||||||||||||||||||||||||||||||||||||||
| 地址 | 联系人 |
|||||||||||||||||||||||||||||||||||||||||||||||||||||||||||||||||||||
| 传真 | 电话 |
|||||||||||||||||||||||||||||||||||||||||||||||||||||||||||||||||||||
| 邮编 | E-mail | |||||||||||||||||||||||||||||||||||||||||||||||||||||||||||||||||||||
|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地址 | 联系人 |
|||||||||||||||||||||||||||||||||||||||||||||||||||||||||||||||||||||
| 传真 | 电话 |
|||||||||||||||||||||||||||||||||||||||||||||||||||||||||||||||||||||
| 邮编 | E-mail | |||||||||||||||||||||||||||||||||||||||||||||||||||||||||||||||||||||
| 报名信息 | 请申请人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 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 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获取 。 | |||||||||||||||||||||||||||||||||||||||||||||||||||||||||||||||||||||
| 特殊公告 [0]
GZ513地块周边道路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GZ513地块周边道路改造工程 ****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机关名称)以 扬邗行审投〔2024〕74号 (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招标代理机构为****,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GZ513地块周边道路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标段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市**区****,东临国展路、南临明**路、北至**西路。 2.2 建设规模:对国展路(**西路至京华城路)、**西路(明**至国展路段)、明**路(国展路至赵家支沟段)、怡景路(明**路至京华城路)进行道路提升改造,改造总长度约1770米,配套实施排水、综合管线、景观绿化、照明和交安设施等。总投资额约7000万,其中**投资额约6500万元。 2.3 招标范围: 1、GZ513地块周边道路改造工程勘察、测量、现状路面检测、交桩、管线物探。 2、GZ513地块周边道路影响评价。 3、GZ513地块周边道路改造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道路、雨污水、交安、路灯、强电(土建,不含设备及电缆)、绿化、管综等】。 4、本项目设计有关事项的配合工作及后续服务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实施期间技术交底;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工作;设计修改、变更等施工配合以及竣工验收配合工作;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且确保相关设计文件通过评审(专家评审费由设计单位支付);协助招标人完成与设计文件相关的报批和审批工作;与本项目设计有关的其它事宜等。施工图纸深度需要满足审图要求,所有图纸均需附专家审图意见或专项审图意见。 2.4 服务周期及服务期限: 勘察测量:地质勘察10个日历天,测量根据项目进度安排。 设计:30个日历天(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天内完成项目总体规划及方案设计优化;方案设计文件完成后1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专业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1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专业含各专项设计施工图)。 (2)服务期限:中标通知书签发起至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止。 2.5合同估算价:约184.6万元。 3.申请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3.1 投标人具备的资质及其等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列①及②资质: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市政行业(道路工程) 专业设计甲级资质和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 ②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或同时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测量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证书,且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1)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2)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3.3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资格要求:/ 3.4 投标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4.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4.2 投标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等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3.4.3 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3.4.4 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缴纳近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 2024 年3 月至 2024年5 月任意一个月的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已取消书面证明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咨询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截止日前成立不足3个月的新办企业只需提供缴纳名册(名册中包含授权委托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新成立企业距投标截止日不足30日的,可不提供证明材料(以新办企业营业执照发放日期为准));标书代写 3.4.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本项目牵头单位要求为工程设计单位且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牵头单位在职人员。 3.5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要求,增加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 (1)评标中的惩戒措施,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中标人确定的惩戒,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网站予以公示。 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www.****.cn)网站予以公示。 3.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3.7招标人对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不给予经济补偿。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 年6月21日至2024 年6月28日。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申请人使用“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4.3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市公共**交易平台7.0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4 年7月15日 9 时 30 分。标书代写 5.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逾期递交到指定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5.3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是指:由投标人自行选择与交易系统对接成功的供应商产品(即**市公共**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征集发布并在响应方端提供下载的市场化“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并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7.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建设工程招标网、**省公共**交易平台、****交易中心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邗****酒店6楼 地址:**市**区翠岗路48号 邮编:225000 邮编:225000 联系人:王工 联系人:阮玉婷、陈秋萍 电话:0514-****0352 电话:0514-****9116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qq.com 附件1:评标方案
附件2:定标因素 (1)设计成果与招标文件中设计任务书的契合程度。 (2)企业实力 ①近三年营业额、利税额、财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真实有效的相关报表); ②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约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接过总投资额325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设计业绩; 业绩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3)企业信誉 ①2021年1月1日(奖项时间认定以证书颁发日期为准)以来投标人承担的市政道路工程获得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类奖项; 获奖材料应提供以下资料:获奖证书(2023年刚获奖的工程如确未颁发证书的,可提供获奖文件作为依据,时间以获奖文件日期为准)。获奖证书中应包含项目名称和投标单位名称,否则不予认可。 ②2021年1月1日(奖项时间认定以证书颁发日期为准)以来投标人****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如获得建筑业“先进企业”; 获**誉应提供以下资料:获奖证书(如未颁发证书的,可提供获奖文件作为依据,时间以获奖文件日期为准)。获奖证书中应包含投标单位名称,否则不予认可。 注: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上述材料。 (4) 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设计文件与招标项目契合程度高的优于契合程度低的; ②获**誉表彰多的投标人优于荣誉表彰少的投标人; ③业绩获奖多的投标人优于业绩获奖少的投标人。 |
||||||||||||||||||||||||||||||||||||||||||||||||||||||||||||||||||||||
| 报名信息 | 请申请人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 |||||||||||||||||||||||||||||||||||||||||||||||||||||||||||||||||||||
| 相关附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