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运朗日股份有限公司51%股权(7994.25万股)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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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转让方名称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 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重要信息披露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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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51%股权(7994.25万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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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9,961.23万元 人民币
50
2024-06-21
其他

1.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15,675万元,实收资本为15,675万元,总股本为 15675 万股。其中,转让方******公司持有7994.25万股,**市朗日和正****公司持有7652.25万股,李雨咛等9名自然人股东持有28.5万股。
2.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停用“粤运”、“粤运公交”、“粤运快车”字号及商标。
3.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5.本项目其他披露事项详见**财兴资产评估土****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财兴资评字(2024)第298号)、****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C10392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本项目涉及职工安置,职工安置方式及安置义务详见《******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有限公司
账号:811********0144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6.2****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有限公司
账 号:394********688****010001
开 户 行: ****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出具的《资格审核认**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承诺严格按照转让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
(2)若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成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受让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妥善保管标的企业在转让方管理期间的所有档案,确保标的企业原始档案的真实、完整与安全。同时根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档案局令第17号)规定,应当保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转让方可利用标的企业的全部档案。
(3)若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成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类档案依次归属转让方,其他档案由参与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各方参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档案局令第17号)确定归属,同时应当保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转让方可利用标的企业的全部档案。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0.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1.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12.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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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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