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路(川大路-成白路)新建工程施工标段答疑文件(01)(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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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90天
其他
450,000元 人民币
4,754.59万元 人民币
综合评估法

珠江路(川大路-成白路)**工程施工/标段答疑文件(01)

提问1、本项目计划开工工作日期是2024年10月18日,根据现场勘察,成白路端口有在建项目工地,工程的竣工日期是10月30日,工期交叉。请招标人明确是否修改计划开工工作日期

回复:不调整计划开工时间,若现场存在工作面交叉问题以现场协调为准。

提问2、招标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第6.13条(9)临时交通疏解费用:投标人结合施工现场和周围居民、道路等实际情况,必须保证施工场地周围交通通畅,交通疏解方案合理,最终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但不超过此项投标报价合计总价。“不超过此项投标报价合计总价”是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交通工程-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临时交通项之和(即:提示标识牌2000*700+提示标识牌2500*1000+限速标志Φ800)请招标人明确。

回复:“不超过此项投标报价合计总价”是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交通工程-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临时交通项之和(即:提示标识牌2000*700+提示标识牌2500*1000+限速标志Φ800)。

提问3、招标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第5.15条“承包人有义务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及时发现设计文件各专业间的冲突,若项目五方责任主体发现已施工部分图低间有冲突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整改费用。承包人不得以按图施工为由对图纸间有冲突的地方拒不整改,因设计文件冲突造成的返工费用,承包人不得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建议增加:因设计的问题造成的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回复:不增加。因承包人有义务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及时发现设计文件各专业间的冲突。

提问4、招标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第6.13-(14)条,“施工围挡:本项目施工期间根据需要进行打围,施工围挡搭设、运输、拆除,围挡标准提升、围挡广告布置等超出单价措施费项目清单内容的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中标后不另行增加费用;打围施工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关于工地打围施工的相关要求和业主的统一标准。本招标控制价按标准施工围挡考虑,结算时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但结算总费用不超过此项投标报价合计总价。”建议增加:因交通疏解等部门政策批复造成围挡费用的增加且超出投标总价时,可办理签证。

回复:不增加,请投标人综合考虑现场交通后进行报价,结算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第6.13-(14)条执行,结算总费用不超过围挡部分投标报价合计总价。

提问5、专用合同条款第3.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c.承包人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按设计文件施工时,若判断将会产生质量缺陷,须将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发包人。若发包人在承包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执行施工,则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并对施工质量负全责,但不负责由设计问题产生的后果。”请招标人明确如若施工完成存在质量缺陷需返工,费用和工期由谁承担

回复: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3.2.2条及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提问6、专用合同条款第3.1-(1)条,“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承包人应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相关手续。且由承包人自行缴纳临时接电费、临时用电预存电费、临时占用土地费和复垦费。若因本项目工期紧,临时用电无法满足施工用电需求,以及不可预见的停电因素,为保证本项目正常施工,承包人必须满足本项目的正常施工(考虑各种因素)和需求,开工进场后一周内现场自行常备备用电源。承包人需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以上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根据规划及现场踏勘,需占用二手车交易市场土地,招标清单中未列市场拆迁费用,请招标人明确临时占用土地费是否修改为由发包人承担

回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提问7、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第14.2条竣工结算审核: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发包人要求和**区相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全套结算资料进行竣工结算办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齐备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将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对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核对并出具审核报告。能否明确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竣工结算审核期限

回复:竣工结算审核期限以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执行。

提问8、专用合同条款第21.14条,“......承包人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并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如未按期修改的,不符部分不计入竣工结算。建议修改为:承包人未在1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的,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

回复: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条款不作调整。

招标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2024年06月24日


源文地址:https://www.****.cn/information/html/a/510000/0105/202406/24/0051dc8fd4866b9c4f6f8f606efb1961a21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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