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旭阳镇西街小学校能力提升建设工程(一期)的招标文件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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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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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提升建设工程(一期)的招标文件

递交时间:2024-06-27 15:57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90天
20,000元
2,043,527.8元
见招标文件

****能力提升建设工程(一期) (项目名称)施工 /标段

补遗文件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本“补遗文件”是“****能力提升建设工程(一期)(项目名称)施工/标段”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凡招标文件与本“补遗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补遗文件”为准。

一、更正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0.7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注:(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建设工程承发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现变更为: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0.7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处理。

注:(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建设工程承发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11条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否。

现变更为:

第 11 条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要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

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以《**建设》2024 年 5 期材料不含税价为基准价 ;《**建设》上没有材料,以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招标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的材料不含税价格为基准价。以施工期间《**建设》材料不含税价格中价的均价为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建设》上没有的材料,由发承包人根据市场情况确认的不含税价格为该材料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价格;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二、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4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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