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中心设备采购 | ||
| 品目 | 货物/设备/电气设备/生活用电器/洗衣机,货物/设备/电气设备/生活用电器/热水器 | ||
| 采购单位 | **** | ||
| 行政区域 | **市 | 公告时间 | 2024年06月28日 20:28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4年06月03日 | 更正日期 | 2024年06月28日 |
| 更正事项 | 采购文件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任工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772-****057 | ||
| 采购单位 | ****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市官塘大道 119 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蒋工 ,0772-****514 |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市城****广场2号写字楼22层15室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任工,0772-****057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中心设备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6月0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人:******公司
地址:**市**区鹤龙街**三线自编6号218房
法定代表人:刘月梅
授权代表人:胡志扬
我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收到质疑人以邮寄****公司代理的********中心设备采购(****)的质疑函原件。针对质疑事项,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并报采购单位,现作出如下答复:
质疑事项一: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标标准中的【(1)管理制度方案分(满分21分)】 的评审因素无细化和量化和21分占比重太高,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评审得分不确定并存在分差大没有细致量化(得21分,得15分,得10分、得5分)存在不确定因素,不能形成公平公正的评审,此项评审非常利于操控指定供应商。此评审因素和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及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一答复:
评分办法中的评审因素未与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每一分档要求都作出详细说明,评审因素量化到相应区间,并对各区间设置了对应的不同分值,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使评委能够形成公平公正的评审。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因此,此项质疑部分成立。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采购人经综合考量,对该部分内容作出修改,详见“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二: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标标准中的【(2)项目实施方案分(满分21 分)】的评审因素无细化和量化和21分占比重太高,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 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评审得分不确定并存在分差大没有细致量化(得21分,得15 分,得10分、得5分)存在不确定因素,不能形成公平公正的评审,此项评审非常利 于操控指定供应商。此评审因素和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及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二答复:
项目实施方案分中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每一分档要求都作出详细说明,评审因素量化到相应区间,并对各区间设置了对应的不同分值,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使评委能够形成公平公正的评审。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因此,此项质疑不成立。
为确保项目项目顺利实施,采购人经综合考量,对该部分内容作出修改,详见“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三: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标标准中的【(4)售后服务方案分(满分20分)】 的评审因素无细化和量化和20分占比重太高,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评审得分不确定并存在分差大没有细致量化(得20分,得15分,得10分、得5分)存在不确定因素,不能形成公平公正的评审,此项评审非常利于操控指定供应商。此评审因素和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及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三答复:
评分办法中的售后服务方案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售后服务方案如质保期、故障响应时间、备件供应、定期回访维护方案等内容的评审因素,在招标文件商务要求中已作说明,在评审因素中量化到相应区间,并对各区间设置了对应的不同分值,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使评委能够形成公平公正的评审。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因此,此项质疑不成立。
为确保项目项目顺利实施,采购人经综合考量,对该部分内容作出修改,详见“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招标文件。
综上,质疑事项1部分成立,质疑事项2、3不成立。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
2024年6月28日
更正日期:2024年06月2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址:**市官塘大道 119 号
联系方式:蒋工 ,0772-****51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城****广场2号写字楼22层15室
联系方式:任工,0772-****05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任工
电 话: 077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