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2024年6月28日—6月2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 |||||||||||||||||||||||||||||||||||||||||||||||||
| 2024-07-01 10:12 |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6月28日—6月29日我局对6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7月1日-7月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兼传真:028-****9369 通讯地址:****中心****环境局行政审批科(**市**区苏源路400号) 邮编:620020 ****环境局 2024年7月1日 2024年6月28日—6月2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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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市环建函[2024]52号.pdf】 【眉市环建函[2024]49号.pdf】 【眉市环建函[2024]48号.pdf】 【眉市环建函[2024]50号.pdf】 【眉市环建函[2024]51号.pdf】 【眉市环建函[2024]53号.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