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意见收集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邮箱:****@qq.com
二、公示时间:2024年7月2日至2024年8月2日
三、联系电话:****财政局国资办0857-****636
附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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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日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黔府发〔2022〕18号)等规定,参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黔府发〔2023〕5号)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毕财国资〔2023〕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政府****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
(八)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必须经集体决策,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或授权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部分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职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区级有关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区财政局、****管理部门、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府、区财政局、****管理部门、各主管部门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核审批:
(一)由主管部门审批的:
处置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以外的下列资产。
1.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50万元以下的;
2.不涉及机构改革情形,在本部门所属单位之间无偿划转的。
(二)由主****财政局审批的:
1.处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外)、车辆、股权的;
2.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3.跨部门、跨级次无偿划转资产的;
4.****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进行重大改革的;
5.涉及资产损失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报批的事项。
(三)由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政府审批的:
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报经同级自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人民政府批准。
(四)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按《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 ****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公务用车,****机关办公用房及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除国家、省、市、区另有规定外,有偿转让、置换评估价值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到企业、事业单位转让对外投资股权使国家失去控股地位以及跨县区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由主****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财政部门、****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处置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资产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四条 除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处置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除了无偿划转资产外,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以及处置其他资产价值50万元以上的,应对处置资产基本信息、处置原因、处置依据、处置方式、处置价格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处置的依据。处置完毕后应当根据处置交易凭证、收益凭证等资料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章 处置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无偿划转
第十八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对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券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证的复印件,下同),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申请表》;
(二)资产划入方同意接收依据及划入资产符合配置标准承诺,跨县区划转还需提****管理部门同意接收文件;
(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节 对外捐赠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申请表》;
(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凭证或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第三节 有偿转让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应当通过相应公共**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原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再公开竞价。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有偿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申请表》;
(二)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节 置换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资产置换,应当以财政部门、****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置换申请表》;
(二)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节 报废
第二十九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报废资产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应不低于资产配置标准中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或者专业设备的专业设计使用年限。无规定使用年限或者专业设计使用年限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明确的最低折旧年限。
行政事业单位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
(二)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产权证明以及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置意见:
1.单位报废资产,无论价值多少均应由单位组****小组(3人以上)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资产报废内部鉴定表》;
2.大型设备、仪器仪表报废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资料。单件(台、套)设备账面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应由主****小组(3人以上)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3.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应该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4.其他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三)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危房技术鉴定报告等;
(四)机动车报废应当提供机动车登记证明和相关技术鉴定资料等;
(五)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的证明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节 损失核销
第三十一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销申请表》;
(二)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三)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或行业有技术要求的应当提供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对资产非正常损失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文件,主管部门内部核批文件;涉及保险索赔的,****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诉讼的,****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灭失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基本情况、损失原因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销申请表》;
(二)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仲裁或者起诉的,****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处置收入
第三十四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除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事业单位以外,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事业单位以外,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扣除投资投资收益以及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统筹利用货币资金和其他国有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管理部门、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时,对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中央和省、****机关****机关****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等有关规定,****机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未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四)未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六)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七)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
(八)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九)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执行企业财务、****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化文物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申请表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置换等申请表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销申请表
5.资产报废内部鉴定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实现**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设备及家具、其他固定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职责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实需要出租出借的,按照办公用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府非税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应及时上交国库,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转移、挪用、私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部****机关办公用房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区财政部门负责主管部门固定和无形资产(除办公用房)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
第十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规范本部门所属单位出租出借行为,贯彻落实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关方针政策,督促所属单位及时上缴出租出借收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申报、招租、收益上缴等具体手续,对出租出借资产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承租方及时缴纳租金并及时上缴财政,防止承租人擅自改变资产结构和用途,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在单位财务报告和资产报告中如实披露资产出租出借相关信息。
第三章 出租出借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并在单位内对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属于主管部门的出租出借事项,直接由主管部门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批:主管部门、****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申请,结合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对单位申报的出租出借项目进行审核审批。对符合出租出借条件的,应于10日内进行批复。
(三)估价:经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的出租出借事项,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中介机构评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
(四)招租:经批准的出租出借项目,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适合公开招租的,****交易中心公开招租,未经批准严禁场外招租。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内容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出租资产名称、坐落位置、面积等与出租出借资产有关的材料、出租出借理由、出租出借期限、预计出租出借收益等):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出租出借单位集体决策文件以及出租出借事项公示情况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确定承租方。
(一)招租项目涉及国家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邀请招租等方式确定承租人;
(二)经媒体公告后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
(三)原承租人在出租出借期满前3个月申请续租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维护市场稳定,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对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出租出借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为底价,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租出借给原承租人。
第十六条 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由出租出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应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安全、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区级财政部门**审计、监察、机关事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租的,审批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负责监督承租方按规定及时缴纳租金,并及时催收欠缴租金。不及时催缴租金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收取租金未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所属单位出租出借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府办通〔2017〕115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