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物流分公司新建配套辅助用房项目装修工程(第二次)答疑补遗文件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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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配套

辅助用房项目装修工程(第二次)补遗书(一)

编号:(TC249D010K)-补遗1

各潜在投标人:

一、本招标项目“********公司**配套辅助用房项目装修工程(第二次)”补遗如下:

招标人现对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款下列内容作出修改,现修改为:

12.4.1 付款周期

①发包人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作为当月进度款支付的前置条件。

②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的50%,剩余部分随工程进度支付。

③进度款按月进度计划进行工程款支付,承包人须在每月 15 日前提交进度申报资料,只有在承包人完成进度且提供支付进度款相关完整资料后,才能进行工程进度款审核(如因承包人原因施工进度滞后,付款时间顺延,造成的后果承包人自行负责),经监理人、第三方跟审单位和发包人审核完成后,次月月底支付当月实际已完成合格的工程量80%的工程进度款(包含农民工工资)(月进度款支付时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进度必须达到由发包人审批通过的施工进度计划,若施工进度计划未达到相应节点,则当月进度款支付时间延后)。

④经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已完工产值的80%,且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含已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农民工工资);

⑤经竣工结算审定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0%;

⑥经****对该项目进行后审计并提供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后审计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按专用合同条款15.3.2条执行一次性无息支付,若发出书面通知起超3个月承包人因退款手续不能完善,导致质保金不能退还的,发包人可暂不支付并不构成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每次付款时,承包人应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补遗是对原招标文件的修改,如与原招标文件有不一致时,以本补遗内容为准,其余仍按原规定执行。原招标文件中涉及本次补遗内容的部分,均按本次补遗作相应更改。

招标人:****

****公司:****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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