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集中采购平台
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光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国**光集中采购平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招标采购工作质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关于评审专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国资委选聘并纳入**国**光集中采购平台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采购平台评审活动的人员。标书代写
第二章 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 采购平台根据评审专家的申请材料,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
第四条 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采购平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采购平台根据评审专家申报的评审专业,归类汇总科学管理。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
第六条 专家抽取一般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采购人要求采取在省、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其他专业性专家库直接指定的方式选取评标专家的,采购平台应当****国资委,经同意后方可采用。标书代写
第七条 专家抽取应当在评审项目当天开标程序结束之后1个小时内抽取。标书代写
第八条 专家网络抽取终端由采购平台工作人员使用,按照采购人、代理机构要求的专家人数、专业类别、回避单位抽取专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人与采购平台审核确认后,应重新抽取: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标书代写
(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迟到60分钟以上;标书代写
(三)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标书代写
(四)不参加评标复核或拒不执行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决定的;标书代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预定的评标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充抽取专家。无法及时补足专家的,采购平台应当停止评标评审相关工作,妥善保存响应文件,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标评审。标书代写
第十一条 采购平台应当对抽取过程、最终确定的结果、参加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留痕记录。
第十二条 采购平台对抽取的评审专家名单应当保密。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履职
第十三条 专家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供应商或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其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十四条 专家发现自己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代理机构、采购平台工作人员发现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立即终止其评标评审活动,已完成评审活动的,评审结果无效。标书代写
第十五条 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 采购平台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采购平台的评审活动。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到达采购平台。从专家通道进入评标区外的物品寄存区,寄存通讯工具和其他与评标无关的物品,经采购平台工作人员识别身份后进入评标区域。标书代写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开始评审前,听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宣读评标纪律并签署廉洁承诺书。标书代写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标书代写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公正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清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审项目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领取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国资委规定。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采购当事人聘请,****委员会成员;
(二)对企业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标评审劳务报酬;标书代写
(五)推荐中标或成交入围供应商的表决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参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7〕64号)执行。****委员会组长评审劳务报酬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企业采购工作提供客观真实、公正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评审情况;在规定的应回避情形下,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标书代写
(三)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标书代写
(四)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五)参加采购平台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的学习和培训;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国资委确定的,认定为不良行为:
(一)未能在采购平台正确填写或及时修改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对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
(二)未按规定存档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和手提包等随身物品的;
(三)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标书代写
(四)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评标,或使用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的;标书代写
(五)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六)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的;标书代写
(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事项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八)不遵守采购平台管理规定,违反评标评审纪律破坏评标评审秩序的;标书代写
(九)其他违反评标场所管理规定的情形。标书代写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三次不良行为的,****国资委同意后,暂停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有五次以上不良行为的,****国资委同意后,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国资委确定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评审专家申请人申请材料中有存在弄虚作假或者隐瞒情节严重的;
(二)委托他人代替评标评审的;标书代写
(三)私下接触供应商的;
(四)收受供应商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的;
(五)询问采购人代表倾向性意见的;
(六)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评审项目及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的;标书代写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标书代写
第二十八条 采购平台发现评审专家具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情形的或收到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人员反映后,应当及时做好记录,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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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