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4〕36 号
当事人:******公司
社会信息代码:****0231MA609F243F
住址:**市**县青龙街道**大道697号
你单位于2024年7月3日实施了 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运输建筑渣土 的行为,违反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3日 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7月3日8时35分,****执法人员冯春概、张鹏在**市**县云江大道延伸段巡查发现,当事人******公司在建设“云**部**重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北干道延伸段工程”时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公司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7辆,正在运输建筑渣土的行为,违反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当事人******公司的营业执照、委托人汪伟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已核实与原件相符),2、当事人******公司职工汪伟于2024年7月4日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公司是适格的当事人。
证据二:3、******公司职工汪伟于2024年7月3日签字确认的《**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执法人员冯春概、张鹏于2024年7月3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该组证据证明******公司在建设“云**部**重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北干道延伸段工程”时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建筑渣土的违法行为属实。
2024年7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建设“云**部**重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北干道延伸段工程”时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建筑渣土的行为,违反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未办理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运输建筑垃圾”的规定,鉴于 本案当事人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违法行为轻微。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建筑施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银行****银行**支行(账号:370********6000001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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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