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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电话:0941-****633 地址:**州**市当周南街117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地点 | 批准日期 | 批准文号 | 原文链接 |
| 1 | **市G316至S326连接线(**道至勒秀镇)公路工程临时混凝土、水稳拌合站建设项目 | **** | **** | 1#混凝土拌合站位于:**州**市那吾乡多河村;2#混凝土拌合站、3#水稳拌合站:**州**市勒秀乡 | 2024年07月08日 | **** | 见附件 |
| 2 | **集团卓合高速沥青拌合站、水稳拌合站、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 | ****集团有限公司 | **** | 1#水稳站位于**州**县古战乡古战村,2#水稳站、混凝土站、沥青拌合站位于**县完冒乡沙冒后村 | 2024年07月08日 | 州环审批〔2024〕41号 | 见附件 |
注: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发表对该项目的意见和建议,上述相关资料由外界所提供、并以行政许可申请人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