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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
地 址: **省**市**区北坦街道明湖西路777****广场3号楼2110
法定代表人: 唐肖淮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138****3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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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24年7月1****公司对****2024年DR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提出的质疑。****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核查,现对质疑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中标供应商江****公司违规使用大型企业产品,利用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本次中标。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及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规定,我公司无权认定江****公司提供的货物为大型企业产品以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故驳回此项质疑。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2024年7月9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