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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办理的**市**县乌龙镇**堰村毁林开垦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经磋商于2024年7月8日与朱志发已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依照《**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将该协议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自我单位网站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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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