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于7月20日起执行安徽2023年省采和安徽省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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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7月20日起执行**2023年省采和**省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

****保障局,****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全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我省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部分临床常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省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工作,现就执行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参加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点社会办医药机构。

(二)产品范围。**省2023年度部分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剂集中采购供应品种清单(附件1),**省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附件2)。

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一)自2024年7月20日起执行,原则上采购周期为2年。

(二)协议期满后可根据市场发展变化、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采购期限。采购周期内,如遇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重叠,中选企业相同的,按照低的中选价格执行,直至采购周期结束。中选企业不同,仍执行省级中选结果,待采购周期结束后,执行国家中选结果。

三、其他事项

(一)关于中选药品优先配备使用、落实采购数量、确保质量供应、严禁二次议价、按时回款结算等配套措施,按《**省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皖医保发〔2021〕6号)执行。各统筹地区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医保秘〔2020〕88号)规定,落实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资金的申报、考核、支付。

(二)参加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使用中选产品,销售价格原则上按中选价执行。

(三)中选药品中有关医保目录内药品,其医保支付标准按中选价执行。

(四)采购周期内,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剂集中带量采购未中选产品、未有中选企业的采购组药品均纳入监控范围,医疗机构每采购年度采购未中选产品不得超过同采购组实际采购量的30%;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未中选产品,在采购范围内但未申报参加带量联动采购的药品(金**口服液、金**泡腾片、金**片、抗病毒颗粒、益母草分散片、益母草口服液、益母草软胶囊、益心舒胶囊)、申报但未中选的药品和流标的药品,其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医疗机构每采购年度非中选产品的采购数量不得高于同采购组实际采购量的10%。

附件:1.**省2023年度部分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剂集中采购供应品种清单

2.**省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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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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