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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废李继鹏《不动产权证》的公告
编号: ****
依据******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桂1423执358号要求,被执行人李继鹏位于**县**镇城**置小区315号房,经法院依法裁定归农富明所得。因无法收回李继鹏,桂(2022)**县不动产权第****741号《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机构对李继鹏的《不动产权证》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坐落 |
面积(m2) |
| 1 |
桂(2022)**县不动产权第****741号 |
李继鹏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县**镇城**置小区315号 |
宗地面积:80 |
公告单位:****中心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