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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响应人:
**市创优营商环境为企服务第三方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关澄清内容如下:
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一章 谈判公告 第二条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对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原内容为“拟派本项目总负责人(1 人)要求:具备高级经济师技术职称。(须提供自2023年1月1日至谈判截止时间,任意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响应人公章)。”标书代写
现变更为“拟派本项目总负责人(1 人)要求:具备高级经济师技术职称或一级企业人力**管理师职称。(须提供自2023年1月1日至谈判截止时间,任意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响应人公章)。”标书代写
此澄清内容视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竞争性谈判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竞争性谈判文件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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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