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补遗书(第1号)
致各投标人:
本补遗书作为******外环高速公路**段三期(坑梓至大鹏段)工程第7合同段水泥制品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补遗书发给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本补遗书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补遗书为准。
******外环高速公路**段三期(坑梓至大鹏段)工程第7合同段水泥制品公开招标项目澄清
一、商品混凝土SH合同包件支付条款为:需方在收到发票后45 天内付给供方结算货款的 80%,完工后3个月内付清货款的15%,余款 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供货结束满 后90天内,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由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 不免除供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最终保证责任。
现修改为:需方在收到发票后 45 天内付给供方结算货款的 80%,第二年6月底前支付供方上一年度货款的 15%,余款 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需方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由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供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最终保证责任。
二、商品混凝土SH合同包件:澄清/修改提出截止时间:2024-07-11 16:30;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及开标时间:2024-07-15 09:30。标书代写
现修改为:澄清/修改提出截止时间:2024-07-14 16:30;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及开标时间:2024-07-18 09:30。标书代写
请各参加本次招标的单位在收到本补遗书并无异议后,请于2024年7月 14日 24点前通过 ****集团电子招标采购管理系统 予以确认,逾期未确认的将视为确定收到本补遗书并无异议。
招标单位:******外环高速公路
**段三期(坑梓至大鹏段)工程第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24 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