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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以下澄清与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1)工期要求:“170日历天”修改为“140日历天”。
(2)本次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作出了修改,并制作了答疑文件,请各投标人登录**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后及时下载,并严格按照本澄清与修改文件制作投标文件。标书代写
本次澄清修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与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与修改文件为准。
招标人:****
联系地址:**市**大道 95 号建苑大厦
联系人:邓媛
联系电话:0717-****051
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地址:**市**区发展大道民生大厦11楼1101
联系人:向伟
联系电话:199****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