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关于发布“德阳市绿色建筑能效测评单位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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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关于发布“**市绿色建筑能效测评单位清单”的通知

各区(市、县)住建局、****住建局、**高新区规建局,各相关单位:

按照《**市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市民用绿色建筑均应在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前完成绿色建筑能效测评,能效测评报告应作为工程归档资料的组成部分”。为更好地推进**市绿色建筑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我市绿色建筑品质,规范我市建设服务市场,塑造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更好地帮助建设单位开展能效测评工作。我局面向川渝地区公开招募了绿色建筑能效测评单位。

经企业申报、查阅资料、审核资料、公示等程序,经市住建局党组研究决定,共3家企业入选。具体名单如下:

绿色建筑能效测评单位名单清单

单位名称

检测单位级别

四****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国家级

**省禾力建设工程****公司

省级

**市斯****公司、****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

国家级

入选的能效测评单位应对其出具的能效测评报告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其法律责任。若测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测评资格,并予以通报:

(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测评基本规范、测评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二)未对测评、检查、检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

(三)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测评、检查、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四)未对测评申报单位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

(五)在测评前对申报单位做出测评结果承诺的;

(六)向参评企业乱收费(包括赞助费)或索取财物;

(七)在测评工作中弄虚作假;

(八)泄露参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九)进行营利性广告营销宣传;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入选的3家检测单位获得在我市建设工程进行能效测评工作资格。其余有志在我市承揽能效测评检测业务的川渝地区国、省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应资料,待审核通过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动态向社会发布。

附件:**市绿色建筑能效测评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

2024年7月12日

**市绿色建筑能效测评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绿色建筑能效测评单位的管理,规范绿色建筑能效测评市场秩序,提高绿色建筑能效测评工作质量,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范围内从事绿色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单位。

第二章 能效测评单位的资质要求

第三条 绿色建筑能效测评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条 绿色建筑能效测评单位应为川渝地区国、省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具备暖通、节能、环境、光学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

第五条 拥有一定数量具备绿色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技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

第六条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流程,能够保障能效测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能效测评单位工作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接受从事绿色建筑能效测评业务。标书代写

第八条 国家级测评机构主要承担下列业务:

(一)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能效测评;

(二)**市普通建筑工程的能效测评;

(三)****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 省级测评机构主要承担下列业务:

(一)**市普通建筑工程的能效测评;

(二)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的能效测评;

(三)****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绿色建筑能效测评,并出具真实性、有效性的能效测评报告,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与测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不得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测评结果因素的影响。

第四章 能效测评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权利

(一)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取能效测评工作费用。

(二)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三)有权对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进行拒绝。

第十三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标书代写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按时完成能效测评工作。

(三)对能效测评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委托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四)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测评机构应加强测评质量管理,注重检测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及标定工作;加强技术人员的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入选清单能效测评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能效测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撤销其认定资格:

(一)出具虚假能效测评报告的;

(二)越级进行测评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

(四)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测评人员的;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测评数据无法追溯的;

(六)使用未经比对的能效测评软件的。

第十七条 被撤销认定资格的测评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能效测评机构。 测评单位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成为**市绿色建筑能效测评单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在测评工作中不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在测评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主管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若情况属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建筑能效测评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能效测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要求其限期整改,能效测评单位应及时将整改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绿色建筑能效测评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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