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广西-钦州-灵山县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1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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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15日
标 题: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文字号:钦审批涉农〔2024〕34号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5日
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4-07-15 16:17

******公司:

你公司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延****林业局初审意见(灵林报﹝2024﹞108号)已收悉。经研究,****机关同意****县100MW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钦审批涉农﹝2022﹞6号)有效期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根据自然资办发﹝2023﹞12******厅、****林业局、****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工作通知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要依法及时向林地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足额支付使用林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二、光伏方阵建设不得使用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发电设备设施。

三、光伏方阵建设使用林地的,除桩基用地外,用地不得改变林地地表形态、破坏林地生产条件、改变林地用途。

四、你公司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施工期间的植被保护方案,严格落实有效水土保持措施,严防森林火灾,确保灌木和草本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得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

五、你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

六、你公司要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自觉接受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你公司要按规定及时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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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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