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的相关规定,我局以协议方式变更**来****公司思高大岭重晶石矿采矿权标高范围和**面积,现对协议出让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如下:
一、受让人名称:**来****公司。
二、住所:******县**镇**路A-30号。
三、矿山名称:**来****公司思高大岭重晶石矿。
四、出让**范围。本次出让的**范围由以下11个拐点坐标圈定,**面积:0.3106平方公里,**位于**县**南方150°向直距约12km的思高村大歇岭一带,行政区划属**镇所辖,具体如下:
| 拐点 编号 |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
| X |
Y |
|
| 1 |
****884.96 |
****9936.74 |
| 2 |
****878.95 |
****0081.75 |
| 3 |
****210.95 |
****0046.75 |
| 4 |
****213.95 |
****9899.75 |
| 5 |
****965.18 |
****9387.56 |
| 6 |
****944.95 |
****9565.74 |
| 7 |
****301.82 |
****9449.61 |
| 8 |
****270.36 |
****9429.65 |
| 9 |
****236.44 |
****9437.8 |
| 10 |
****554.95 |
****9314.74 |
| 11 |
****614.95 |
****9194.74 |
| **面积:0.3106km2;开采标高:+225.60m至+12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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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采矿种:重晶石。
六、出让**量:**范围内保有重晶石矿**量为:控制**量16.3万吨,推断**量14.2万吨,合计保有30.5万吨,已处置完毕。
七、生产规模:3万吨/年。
八、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九、开采标高:+225.60米至+120米。
十、出让方式:以协议方式出让。
十一、采矿权出让收益:本次出让不需要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范围内的重晶石**量已处置完毕;开采重晶石剥离围岩**储量为推断**量316.5万m3,折合857.8万吨,扣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采坑回填需要消耗的剥离围岩量153.6万m3(折合416.3万吨)后,剩余剥离围岩量为162.9万m3(折合441.5万吨),由**县自然**部门编制处****人民政府批复后移交县级财政部门在公共**交易平台上进行处置。
十二、出让依据:**来****公司思高大岭重晶石矿矿山现有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开采标高为+180米至+120米,这为矿山目前保有重晶石矿赋存的标高,矿山开采采用露天开采,需要对围岩进行剥离,剥离的围岩量大,且剥离的最高标高为+225.60米,该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申请将开采标高由原来的+180米至+120米变更为+225.60米至+120米,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批复同意。原**面积为0.3310平方公里,因**范围压占基本农田,扣除基本农田面积后,调整**坐标后**面积为0.3106平方公里。根据《广******厅关于深化矿产**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3〕5号):“第三点第(六)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采矿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平面范围内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且不宜另新设采矿权的,已设金属类采矿权周边无其他采矿权且沿设计开采矿体倾向和走向延伸的周边非零星**,以及属同一主体的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机关组织论证认为安全上可靠、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政策上符合要求的,可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变更扩大原采矿权范围”的规定,我局按协议方式变更**来****公司思高大岭重晶石矿**范围,开采标高由原来的+180米至+120米变更为+225.60米至+120米,**面积由原来的0.3310平方公里变更为0.3106平方公里。
十三、公示时间:从2024年7月16日至2024年7月29日止。
十四、对公示有异议者,请于公示时间内持有关书面材料到****纪检监察室办理复查手续,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公示的权益有效。
十五、联系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联系人:华女士
电话:0772-****889
地址:**市盘古大道中121号
****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