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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机动车车主和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规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现公告作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如上路行驶将按照《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法》第一百条:****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进行处罚。具体车辆信息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