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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
原公告内容:
3.2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可以为 2 家),其中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监理综合资质应为施工单位。
更正为:
3.2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可以为 2 家),其中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监理综合资质应为牵头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