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19年01月07日 |
| 标 题:****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凤审改办发〔2019〕2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08日 |
凤审改办发〔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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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通知
县直和驻凤中直区直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审改办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通知》(桂审改办发〔2019〕1号)精神,我办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5号)和《****政府关于印发**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河政发〔2017〕44号)规定,梳理形成我县《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调整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调整目录》,有本通知印发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法定办结时限和****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服务中心(窗口)公布工作。
附件: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
附件
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5项)
| 序号 | 项目 编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层级 和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 | ****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管理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予以修改) | 法定办结时限由“自治区级 22 个工作日;设区市22个工作日;县级22 个工作日”调整为“自治区级30日;设区市级30日;县级30日”。 | |
| | D06022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自治区、设区市、****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 设定依据由“《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调整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 |
| | D06026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 设定依据由“《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调整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 |
| | D06027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设区市、****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 设定依据由“《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调整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 |
| | D06028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设区市、****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 设定依据由“《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调整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 |
| | D06059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 自治区、设区市、****机关****派出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 设定依据由“《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调整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将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明确为“《中华人民**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部令第42号,2014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 |
| | D0800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中“《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调整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
| | D13004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 | 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由“《**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调整为“《**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26日**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予以修改)”。 | |
| | D13006 | 排污许可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 | 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由“《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调整为“《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月1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 |
| | D13020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中华人民**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07年9月25日予以修改) | 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由“《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调整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总局令第13号,2010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 | |
| | D13021 |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 设定依据由“《****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调整为“《****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 | |
| | D14021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设区市、县级城乡规划主****人民政府****政府 |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设定依据中“《**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调整为“《**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 | |
| | D15044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舶检验部门 | 《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 设定依据中“《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调整为“《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 |
| | D26008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中华人民**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设定依据中“《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调整为“《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 | |
| | D32004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 | 法定办结时限由“20个工作日”调整为“20日”,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由“《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调整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25日修改)”。 |
| **** 2019年1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