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根据《关于****环境保护管理意见》,项目地块所在区域用地现状属于工业用地(M),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在《****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布局图》(详见附图3)中项目地块属于二类居住用地(R2),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与规划不符;且企业离清江不到1公里,不符合《省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长江经济带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企业专项集中整治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省推****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第10号)要求,该企业需按省、****政府的时间要求完成项目搬迁,在搬迁之前,企业需要针对现有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并按照环保管理要求进行生产。目前该地块已停产闲置中。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环境保护部文件“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部、****建设部文件“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等文件精神,需对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场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以了解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为土地合理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二、主要结论
(1)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本次检测的各因子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因此不需要开展土壤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
(2)调查地块内地下水中肉眼可见物、总硬度、硫酸盐和锰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肉眼可见物、总硬度、硫酸盐和锰属于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因子,且项目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目前尚未开发饮用,未来在地块内活动的人群在不开发饮用地下水的情况下也缺乏与地下水中污染物直接接触的暴露途径,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因此不需要开展地下水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
综上可知,****地块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符合地块后期规划利用需要,无需再进行下一步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三、信息公示内容及时间
本次公示为项目报告简本(见附件),公示期为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7月24日(5个工作日)。
四、公众意见提交形式
关注本项目的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参与。
联系人:周工
联系电话:195****2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