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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决定****基地****能源站)
****环境局对以下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自公告之日起7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市**区龙洲湾街道龙洲湾公园北路12****中心二楼
邮编:400055
传真:023-****3302
电子邮箱:****@163.com
|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审批 决定 | 公告日期 | 项目代码 |
| 1 | **** | ****基地****能源站 | 渝(巴)环准〔2024〕047号 | 2024年7月9日 | 批准 | 2024年7月19日 | **** |
附项目环评文件批准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