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4 年**区河道保洁(蓝藻打捞)管理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24-07-11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标书代写
更正内容:
A、原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书中
(四)人员配备及要求:具体岗位、明细如下【需配胸卡(电子工作证)】
| 标段号 |
区域 |
项目经理 |
业务管理员 |
安全管理员 |
保洁船养护员(在岗) |
信息化管理员 |
(保洁员)当班岗位数 |
| 第一标段 (河道一) |
**** |
1 |
7 |
1 |
2 |
1 |
122 |
| 第二标段 (河道二) |
**片 |
1 |
7 |
1 |
2 |
1 |
112 |
| 第三标段 (河道三) |
城南片 |
1 |
7 |
1 |
2 |
1 |
106 |
| 合计 |
3 |
21 |
3 |
6 |
3 |
340 |
|
注:1)上表中列明的人员、设备数量为本项目最低配置要求;自备船只配置符合标段河道保洁质量需求,分布合理;各类工具、劳保用品发放到位,相关设备保管、运行良好,不存在安全隐患;投标单位需在不降低服务要求前提下,科学合理安排人员配置数量及方式;合理的人员配置需在合同签订生效后30天内完成;如未在规定时间内配置完成,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2)钢船和木船每船配备不少于2名保洁人员;无人船每船配备不少于1名安全操控人员。
3)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上述对应人员学历证明、身份证明及投标单位为其缴纳最新一期社保证明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视为未实质性响应,作无效投标处理。标书代写
4)项目组人员专用原则:
u 项目组人员必须专门服务于本项目,不得用于其他项目中,且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组人员均应为非变更后无在养项目,或是变更后无在养项目(必须是原合同养护期已满)。
u 中标后,项目组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中标单位未经采购单位批准私自更换的,一经发现,给予经济处罚10万元/人/次,同时中标单位仍应按投标承诺将人员配备到位。
u 中标单位如需更换项目组人员,应向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换,所更换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其投标文件承诺。标书代写
u 中标后,由于项目组人员现场管理工作不到位,或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视为不称职,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中标单位更换项目组人员,且所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其投标文件承诺。标书代写
u 中标单位因不称职被更换项目组人员后,更换人员仍存在现场管理工作不到位,或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均视作中标单位违约,采购单位将向中标单位收取违约金,项目经理5万元/人/次,项目组其他人员1万元/人/次。因工作不称职更换的项目组人员,不得在本轮2024年**区环卫项目中再次使用。
(五)车辆(装备)、船只配备及要求:
1、车辆(装备)
1.1技术要求
| 序号 |
车辆装备名称 |
技术参数 |
示例图片 |
|
| 1 |
小型高位后翻桶自卸式垃圾清运车(燃油) |
(1)外型:宽≤1900mm (2)发动机功率≥70kw (3)垃圾箱体容积≥4.2m3 (4)总质量≤4500kg (5)额定载质量≥1000kg (6)具备液压自卸功能 |
示例图片详见附件 |
示例图片详见附件 |
| 序号 |
车辆装备名称 |
技术参数 |
示例图片 |
|
| 2 |
小型高位后翻桶自卸式垃圾清运车(新能源) |
(1)外型:宽≤1900mm (2)电池存储额定容量≥50Kwh (3)垃圾箱体容积≥4.2m3 (4)总质量≤4500kg (5)额定载质量≥1000kg (6)具备液压自卸功能 |
示例图片详见附件 |
示例图片详见附件 |
注:表格中车辆(装备)图片仅作参考,采购单位不指定厂商、品牌及车型,投标单位可自主采购符合技术参数的车辆投入本项目使用;投入本项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须是国家工信部公告型号,并可以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1.2车辆(装备)配备明细
| 标段 |
垃圾清运车 |
备注 |
| 第一标段(****) |
8 |
其中:2辆1吨车(1辆普通燃油、1辆新能源);6辆三轮清运车 |
| 第二标段(**片) |
8 |
其中:2辆1吨车(1辆普通燃油、1辆新能源);6辆三轮清运车 |
| 第三标段(城南片) |
8 |
其中:2辆1吨车(1辆普通燃油、1辆新能源);6辆三轮清运车 |
| 合计 |
24 |
注:
1)投入本项目所有垃圾清运车均需配备专职驾驶员,持有C1类及以上驾照,驾驶员年龄要求:男不大于55周岁、女不大于50周岁【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车辆(设备)所配备驾驶员的有效驾驶证、投标单位为驾驶员缴纳的最新****社保局章)及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为无效标】。标书代写
2)上述对应标段所供车辆(装备)如为自有,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原始购买发票复印件;如为已租赁,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租赁协议、出租方原始购买发票复印件,还需提供设备(车辆)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出租方公章,否则该设备视为无效,不计入有效数量;如承诺中标后提供的,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书面承诺书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上述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则该设备视为无效,不计入有效数量;若不同投标单位提供同一设备的或租赁设备的期限无法覆盖本项目服务期的,则该设备视为无效,不计入有效数量。标书代写
3)上述对应标段所供车辆(装备)须在合同签订生效后45天配置完成,并通过进场核验;在此之前若此车辆设备未能到位,可使用其他符合采购人使用要求的设备代替;投标单位在约定时间未能将承诺配置的车辆(设备)配备到位的,采购人责令投标单位限期7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并按照每台车辆(设备)2000元/天标准承担支付违约金;整改期限届满,如仍未配备到位,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现更正为:
(四)人员配备及要求:具体岗位、明细如下【需配胸卡(电子工作证)】
| 标段号 |
区域 |
项目经理 |
业务 管理员 |
安全管理员 |
保洁船养护员 (在岗) |
信息化管理员 |
(保洁员)当班岗位数 |
| 第一标段 (河道一) |
**** |
1 |
7 |
1 |
2 |
1 |
122 |
| 第二标段 (河道二) |
**片 |
1 |
7 |
1 |
2 |
1 |
112 |
| 第三标段 (河道三) |
城南片 |
1 |
7 |
1 |
2 |
1 |
106 |
| 合计 |
3 |
21 |
3 |
6 |
3 |
340 |
|
注:1)上表中列明的人员数量为本项目最低配置要求;投标单位需在不降低服务要求前提下,科学合理安排人员配置数量及方式;合理的人员配置需在合同签订生效后30天内完成;如未在规定时间内配置完成,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2)钢船和木船每船配备不少于2名保洁人员;无人船每船配备不少于1名安全操控人员。
3)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上述项目经理、业务管理员、安全管理员、信息化管理员、保洁船养护员对应人员学历证明、身份证明及投标单位为其缴纳最新一期社保证明文件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视为未实质性响应,作无效投标处理;中标单位须按采购单位要求为投入本项目保洁员购买人身意外险。标书代写
4)项目组人员专用原则:
u 项目组人员必须专门服务于本项目,不得用于其他项目中,且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组人员均应为非变更后无在养项目,或是变更后无在养项目(必须是原合同养护期已满)。
u 中标后,项目组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中标单位未经采购单位批准私自更换的,一经发现,给予经济处罚10万元/人/次,同时中标单位仍应按投标承诺将人员配备到位。
u 中标单位如需更换项目组人员,应向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换,所更换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其投标文件承诺。标书代写
u 中标后,由于项目组人员现场管理工作不到位,或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视为不称职,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中标单位更换项目组人员,且所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其投标文件承诺。标书代写
u 中标单位因不称职被更换项目组人员后,更换人员仍存在现场管理工作不到位,或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均视作中标单位违约,采购单位将向中标单位收取违约金,项目经理5万元/人/次,项目组其他人员1万元/人/次。因工作不称职更换的项目组人员,不得在本轮2024年**区环卫项目中再次使用。
(五)车辆(装备)、船只配备及要求:
1、车辆(装备)
1.1技术要求
| 序号 |
车辆装备名称 |
技术参数 |
示例图片 |
|
| 1 |
小型高位后翻桶自卸式垃圾清运车(新能源) |
(1)外型:宽≤2000mm (2)电池存储额定容量≥50Kwh (3)垃圾箱体容积≥4.2m3 (4)总质量≤4500kg (5)额定载质量≥1000kg (6)具备液压自卸功能 |
示例图片详见附件 |
示例图片详见附件 |
| 2 |
三轮电动 清运车 |
(1)核定载质量≥600kg (2)整备质量≤1300kg (3)垃圾箱体容积≥1.4m3 |
示例图片详见附件 |
示例图片详见附件 |
注:表格中车辆(装备)图片仅作参考,采购单位不指定厂商、品牌及车型,投标单位可自主采购符合技术参数的车辆投入本项目使用;投入本项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须是国家工信部公告型号,并可以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1.2车辆(装备)配备明细
| 标段 |
垃圾清运车 |
备注 |
| 第一标段(****) |
8 |
其中:2辆小型高位后翻桶自卸式垃圾清运车(新能源);6辆三轮电动清运车 |
| 第二标段(**片) |
8 |
其中:2辆小型高位后翻桶自卸式垃圾清运车(新能源);6辆三轮电动清运车 |
| 第三标段(城南片) |
8 |
其中:2辆小型高位后翻桶自卸式垃圾清运车(新能源);6辆三轮电动清运车 |
注:
1)投入本项目所有垃圾清运车均需配备专职驾驶员,持有C1类及以上驾照,驾驶员年龄要求:男不大于55周岁、女不大于50周岁【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车辆(设备)所配备驾驶员的有效驾驶证、投标单位为驾驶员缴纳的最新****社保局章)及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为无效标】。标书代写
2)上述对应标段所供小型高位后翻桶自卸式垃圾清运车须为2022年7月1日(含)以后、三轮电动清运车须为2022年1月1日(含)以后购买的【如为自有,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原始购买发票复印件;如为已租赁,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租赁协议、出租方原始购买发票复印件,还需提供设备(车辆)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出租方公章,否则该设备视为无效;如承诺中标后提供的,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书面承诺书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购买时限须按上述年限要求)】;上述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则该设备视为无效;若不同投标单位提供同一设备或租赁设备期限无法覆盖本项目服务期的,则该设备视为无效;标书代写
3)上述对应标段所供车辆(装备)须在合同签订生效后45天配置完成,并通过进场核验;在此之前若此车辆设备未能到位,可使用其他符合采购人使用要求的设备代替;投标单位在约定时间未能将承诺配置的车辆(设备)配备到位的,采购人责令投标单位限期7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并按照每台车辆(设备)2000元/天标准承担支付违约金;整改期限届满,如仍未配备到位,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B、请各投标人在“苏采云”系统获取本项目更正(补充)资料。
更正日期:
2024-07-19
1.本公告作为原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均起约束作用。标书代写
2.本公告内容如与原采购文件有冲突之处,以本公告为准,未作调整部分按原采购文件执行。标书代写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市**区平海路1000号
联系人:张海涛
联系电话:****569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市**区滨河路1388号3B 501室
联系人:叶素萍、褚磊、陈婷、曾颖
联系电话:0512-****141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叶素萍、褚磊、陈婷、曾颖
电话:0512-****1419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