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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投标单位
由我单位负责,2024年5月15日上午10:30在**政****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县 2023 ****中心建设项目(****),项目编号****,中标候****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不符合中标条件,属于中标无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 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经招标人选择现决定对该项目做废标处理,重新招标,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