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 2024年01至12月政府采购意向
日期:2024-07-20
为便****政府采购信息,根据《****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 ****本级 2024年01至12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
以****省政府采购网
一下信息来源于网络
合同供货履约问题:
有个买进口设备的项目,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已经签完合同了,中标供应商在此期间给采购人供了货,但是货物不是从给其授权的中国代理商来供货的。而后采购人收到中国代理商的声明函,函中表明在该项目招标过程中中标供应商使用该中国代理商出具的所投货物授权函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并中标了,然而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后却向该中国代理商表示其可以从其他地方以超低的价格得到货物,故不通过该中国代理商供货。该中国代理商在其声明函中也附上了国外厂家声明,国外厂家明确说明此项目厂家完全交由该中国代理商负责,仅通过该中国代理商向采购人供货,如果采购人从其他渠道获得该货物,厂家不予保护和支持。国外厂家就中标供应商****公司确认,****公司也声称没有参与过该项目。采购人多次催告中标供应商按其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来供货,但始终无果。想请教一下这个事情该如何解决采购人如何更好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标书代写
答
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留言所述情形中,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供货,采购人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情形追究供应商责任,或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
关于政府采购续签合同:
****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采购响应文件“采购人商务要求”中明确:合同期满,采购人和中标单位可协商续签合同。请问:标书代写
通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确定中标单位,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一年),第二年可否直接与中标单位续签合同,****政府采购。若可以续签合同,可以续签期限有无规定。另外,采购人和中标单位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是否可理解为禁止续签合同。
答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有关规定,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通过一年一续签方式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期限总长不得超过三年。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约定续签的条件和方式,事先告知潜在供应商。除此之外,政府采购不得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合同。标书代写
问
合同公告起算日:
政府采购释义第50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请问起算日是合同签订的当天还是次日呢
答
起算日应当是合同签订的次日。
问
正式签合同时能否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生产厂家授权、确认函、背书等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将生产厂家(进口货物除外)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果采购文件里(国产货物采购)要求了签合同及交货时提供生产厂家授权、确认函、背书。那么,在成交公告后,正式签合同时能否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生产厂家授权、确认函、背书等证明文件标书代写
答
为避免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般不鼓励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授权、售后承诺、背书等。确需提供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标书代写
问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三年服务合同如何签订
财政部令102号明确: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服务合同。请问该条如何具体执行因采购预算通常按年度申请、执行,采购人能否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合同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采取一年一签的形式来执行还是必须一次申报三年预算,并一次性签订三年服务期的合同标书代写
答
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签订一份周期为3年的合同,或采取每年一签的方式。采购预算应当逐年申报。实践中建议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不超过3年的采购周期和续签条件。标书代写
问
采购合同解除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是否需要报财政部门批准
1.请问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自愿解除采购合同,并形成了协议,是否属于应当处罚的“擅自变更、中止、终止采购合同的情形”
2.财政部87号****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使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那么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是否需要报财政部门,经查阅《合同法》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解除合同报财政部门。
3.根据《财政部明确采购人顺延中标供应商规则的复函》中关于“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表述,双方协议自愿解除合同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是否需要报财政部门批准后重新开展
答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若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双方可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但需妥善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并将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若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
问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问题: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供货商以厂家停产为理由请求变更合同,变更为同一型号的低配版(一项技术参数降低),是否可以如果采购人希望变更为另一型号(一项参数降低,但整体参数提高且市场价格要高于中标产品),是否可以是否需要财政监督部门批准,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
采购人、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及响应文****政府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履约。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采购合同。但如果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不履约的,应当依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