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公司
地 址:**省**市**区人民北路二段266号二层A区02D号
法定代表人:谭春梅
联系人:谭春梅
授权代表:唐波
联系电话:134****8322
******公司:
我公司于2024年7月15****公司递交的关于****仪器和设施设备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A分标,中标供应商****未规范完整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如实填写图书等产品的制造商信息。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二:A分标,中标供应商****违规使用大型企业产品,利用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本次中标。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三:B分标,中标供应商******公司违规使用大型企业产品,利用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本次中标。详见附件-质疑函。
综上质疑事项答复:
经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公厅****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财政厅****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4〕5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三、持续强化中小企业采购支持力度中的要求(三)严格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要求,属于评分优惠政策,并非法律法规中废标或投标无效情形。故本项目招标文件无强制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提供全部投标品牌型号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本项目废标或投标无效情形。因此,中标单位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成立,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企业从业人员跟年度社保缴纳人数是两个概念,企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年度内会有临时从业人员等不定量需求,因此与年度社保缴纳人数间存在个别差异属于正常现象。同时,贵司所提供的******公司2023年的营业收入以及资产总额是来源于******公司的财务合并报表,而真实有效的数据需来源于******公司经审计后的独立财务报表,据调研,贵司所罗列的营业收入以及资产总额数据与******公司实际审计报告数据不符,贵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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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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