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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
你局于2024年7月18日以文件的方式向我厅提出关于评审《**县拉汪壮族传统民居一期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县拉汪壮族传统民居一期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主要修缮内容为:拉汪壮族传统民居——1号、2号、3号和4 号民居建筑本体。
二、对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和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和工程量,尽可能保持文物原状和保留历史信息。
(二)补充完善拉汪壮族传统民居—1至4 号民居价值评估内容。
(三)优先修缮保存较为完整的1、2号民居。
(四)取消2****停车场设计。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施工中请加强工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工地安全。
四、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请你们组织相关单位做好设计、施工、监理、竣工等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此复。
******旅游厅
2024年7月19日
**** 2024年7月19日印发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