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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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22 17:32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工作流程,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茶”地理标志使用规范有序,如认为本文件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2024年7月31日前反馈至**县公平竞争****办公室。

地址:**州**县后坝路58号

电话:0718-****396

电子邮箱:****@qq.com

附件:“**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2024年7月22日

“**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公共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茶”是经依法登记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全县重要的公共**和区域公共品牌,是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进乡村**的有力支撑,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为加强“**茶”品牌建设,规范“**茶”使用行为,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产权局第80号令)、《****产权局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国知发保字〔2021〕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体目标

坚持“品牌引领、绿色发展”思路,健全管理制度,创新运行机制,建立地理标志产区保护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品牌保护体系、市场流通体系,加强县域公共品牌保护,严格县域公共品牌管理,助力茶叶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按照“生产管住、销售管活、市场管好”的原则。

(二)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标识、统一标准、统一宣传、统一保护。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茶叶经销商使用“**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县域公共品牌。

(四)正确使用公共品牌,自觉保护公共品牌,共同维护公共品牌信誉。

第三条 管理机构

“**茶”****人民政府,管理****促进中心。

管理者负责授权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使用、****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专用标识、包装印制、质量监管、广告宣传、市场监测、制度建立、对违反本办法的经营者作出处理等职责。

第四条 管理主体

全县所有茶叶经销商。

第五条 管理内容

使用许可、专用标志、流通环节、包装印制、广告宣传、质量管控等。

第二章 授权使用许可 专用标志使用

第六条 产品授权使用许可

产品实行许可制度,经许可后方可使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一)许可范围:按照核定的原产地范围。

(二)许可条件:1.经营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2、自愿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管理;

(三)许可对象: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

(四)许可程序:

****中心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七条 专用标志使用

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许可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市场主体必须在其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图案。

(一)专用标志申请使用程序

1.经许可的使用人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2.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机构逐级****产权局,****产权局审核通过后发布XX企业使用专用标志的公告。

3.****管理部门发放XX企业专用标志矢量图。

4.企业根据专用标志矢量图在包装等载体上使用专用标志。

第八条 专用标志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市场监管部门停止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第九条“**茶”许可使用人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保护产品及“专用标志”;

(二)使用“**茶”保护产品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第十条 “**茶”保护产品许可使用人的义务:

(一)维护“**茶”保护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

(二)****促进中心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监测和产品使用的监督;

(三)“**茶”保护产品的使用人,应有专人负责该保护产品标识的使用、管理工作,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识。

(四)严禁使用“三无”通用包装销售,严禁买卖商标标识行为。

(五)建立专用标识、包装使用台账,制定报表。

第十一条“**茶”使用“**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企业商标(销售商标)。

第三章 包装印制

第十二条“**茶”包装印制实行备案制,印制市场主体在印制前应将印制设计样稿和包装印制单****促进中心审查备案方可印制。

第十三条印制“**茶”保护产品包装的生产商、销售商、印制商,应建立“**茶”台帐管理制度,供****促进中心及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每半年向鹤****促进中心报送报表。

第十四条“**茶”包装标注内容:产品名称、质量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产品标准号、联系电话、企业商标(销售商标)、专用标志、生产商名称及地址、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及其他国家规定的食品包装标识信息。

第四章 质量管控

第十五条 品质特征。“**茶”品质特征严格按照上报《**茶地方标准》执行,严格原产地来源、生产工艺,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确保品质特征。

第十六条 质量监测。

(一)建立专家库,严格“**茶”质量管控。****促进中心牵头组建“**茶”品牌管控专家库,负责质量管控监测、相关标准制定和评审、产业政策咨询等工作。

(二)每年对“**茶”产品质量进行质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在行业内公布,并将结果报送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机构。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和对“**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造成侵权行为的,造成轻微影响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权,****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使用者如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终止使用许可。

(一)在每年不低于两次定期和不定期产品质量抽检中,一次检测不合格由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检测不合格的;

(二)许可企业在生产抽检中未按照“**茶”地方标准进行规范生产的;

(三)使用“三无”通用包装的;

(四)许可单位法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许可单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等影响“**茶”品牌声誉行为的;

(六)许可企业出现重**全事故的;

第十九条 印制加工“**茶”包装的企业违反本办法,产品持有人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对未经许可,擅自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相同或近似产品的,将依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统计报表制度。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中心向县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机构提交专用标识、包装、印制情况及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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