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贵****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监理 | ||
| 品目 | 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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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单位 | **** | ||
| 行政区域 | 市辖区 | 公告时间 | 2024年07月22日 11:37 |
| 开标时间标书代写 | |||
| 预算金额 | ¥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潘昭宇 | ||
| 项目联系电话 | 155****3021 | ||
| 采购单位 | ****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市**区仙衣路1616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李育健,0775-****300 |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市**区324国道以南、**至石卡产业园一级路以西(荷东嘉苑第6幢16、17、18号商铺)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潘昭宇,155****3021 | ||
****受**** 委托,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贵****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监理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贵****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监理
项目编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潘昭宇
项目联系电话:155****302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地址:**市**区仙衣路161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李育健,0775-****30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联系人:潘昭宇,155****3021
代理机构地址: **市**区324国道以南、**至石卡产业园一级路以西(荷东嘉苑第6幢16、17、18号商铺)
一、采购项目内容
******公司
贵****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监理(****)
质疑函回复
质疑人名称:******公司
质疑人地址:****市富川县****民政局附近)
法定代表人:杨辉超
联系电话:181****6868
邮编:542799
我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上午10时21分收到******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贵****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监理(****)《质疑函》原件。****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关注与参与。****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们经过审慎研究与核实,现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评审过程中,****公司评审项1没有提供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而不通过资格审查。
质疑事项答复:
本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文件中已明确规定“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其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等),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此条款清晰表明,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无论是法人、其他组织或是自然人参与磋商,均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满足资格条件。贵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参与本项目的磋商采购活动,****公司的营业执照,而未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未能完整响应采购文件中对于供应商资格的要求。
磋商小组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要求对所有参与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审,磋商小组全****公司所提供的资格审查材料不完整,未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资格审查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不予通过,不存在任何异议。
本项目的资格条件已明确在采购文件中并对所有潜在的供应商公开,只要在政采云系统报名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即可免费下载,****公司所提“违反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规定,贵公司所提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所提诉求予以驳回。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科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同时将****财政局****管理科备案。
******公司
2024年7月22日
二、开标时间:标书代写
三、其它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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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50.000000 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