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处(2024)4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大学****实验室项目”(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大学****实验室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56.28万元
投诉人:**亿佰乐****公司
地址:**省**市**区东岗东路2309号B座19楼1906
被投诉人:**中远****公司
地址:**省**市**区富强路922号(西港星汇国际大厦1315)
中标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彭家坪B224号规划路创智国际1-1610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6月12日收到的**亿佰乐****公司对“****大学****实验室项目”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所投“云管理主机”为定制产品,未提供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品牌、型号等任何信息。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等,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投标产品详细配置》中响应所投“云管理主机”的品牌、规格型号为“定制”,但在其投标文件中无任何材料显示所投“云管理主机”的具体生产厂家、品牌、型号等信息,不符合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编制”的“18.电子投标文件格式”第18.1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填写”的规定。故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关于“云管理主机”的技术参数属于强制性产品微型计算机与服务器的参数范围,微型计算机与服务器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但中标供应商所投“云管理主机”为定制产品,请明确提供中标供应商所投“云管理主机”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资质的证明文件,若无法提供,应追究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委员会的失职责任。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等,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云管理主机”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也未提供该证书,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评标委员会存在失职的情形。但该项目采购的“云管理主机”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因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未写明其所投“云管理主机”的具体生产厂家、品牌、型号等信息,无法证明其所投“云管理主机”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故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所投“云管理主机”为定制产品,无法提供该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影响该项目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可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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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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