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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潜在投标人:
原招标文件中第 2 章 投标须知15.3.1条“本招标项目要求提交技术文件。”,现修改为:“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提交技术文件。”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通知内容作为招标项目编号:****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
2024年7月23日